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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终止对美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双反措施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12-17 10:27:17 来源:中国政府网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5号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美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双反措施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85号

    【发布日期】2013-12-13

    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

    2013年6月1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于2013年12月15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3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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