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2012年3月20日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配备条件和标准、配置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实施办法》结合云南实际突出了以下特点:
一是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实行省统管。财政部规定,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按系统分级管理。考虑到云南省经济发展地区间差异较大等实际,确定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实行“总量核定、以编控配、定期核查”的管理方式管理,实行编制省统管,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按系统分级管理。这样做,一是可以有效避免编制失控和地区间的不平衡;二是统分适当。编制由省统管,但具体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按系统分级负责,既可调动地方管理积极性,还可以避免将日常审批工作集中化,更有利于整体管理。
二是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管控。以往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中凭《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进行公务车注册登记的手段,可以有效避免违规购车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实施办法》执法执勤用车配置环节沿用了这一模式,规定经批准党政机关购置执法执勤用车,须持同级财政机关制发的《云南省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配备通知》,公安交通机关方能给予办理车辆注册手续。
三是增强可操作性。《实施办法》明确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申报、逐级核定程序,以及更新计划和配置申请审批程序,并统一设计了《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申请表》、《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置更新申请表》等表。为建立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统一制定了《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表》,明确了报送时间,便于报告、汇总、分析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实有车辆、购置和运行费用及其变动情况,并为统一全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行〔2012〕35号),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机构、配备范围、编制核定依据和配备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
上一篇:公安部交管局公布十个危险路段
- 江苏省昆山第一中等专业学校机电设备、数控车床更正公告
- 鄢陵县水质检测车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银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银川市行政中心2016年维修改造项目---屋面防水及地上停车场、直燃机烟道维修改造公开招标更正公告2号
- 衡水市水务局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车辆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新乡县古固寨镇祥和社区二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网、停车场铺装及绿化工程变更公告
- 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市售车用油品及添加剂质量专项抽查政府采购项目第三包:市售油品质量摸底更正公告
- 江西恒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东湖区大院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纯电动封闭式道路清扫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HXZB2016-004-04】第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