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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次规定空气污染严重可控制汽车保有量

作者:范春生 发布于:2013-09-30 09:23:5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9月29日电(记者 范春生)以后,根据城乡规划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各市政府可采取措施控制区域内的机动车保有量。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首次作出了这样的立法规定。
  
  目前,辽宁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近700万辆,且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由机动车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经占到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老工业基地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早在12年前,该省出台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但随着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现行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防治工作的需要。
  
  眼下国内包括北京在内的一些城市,实行了机动车摇号的举措,以控制机动车保有量。《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各市政府应根据城乡规划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保有量。同时,市、县政府应在城乡规划、交通建设等方面体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要求,优先发展绿色交通,改善道路通行条件,鼓励公众选择对环境无污染的出行方式,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另外,各市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向社会公告。
  
  辽宁这部地方性法规还强调:如果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进入污染防治限行区域,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机动车经环保部门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处300元罚款;复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撤销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据悉,《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确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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