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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实行公务用车实物配置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13-02-27 10:34: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江苏宿迁市委办公室出台了《宿迁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实物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要求按照编制、排量、价格"三控"配备公务用车。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张孝军介绍,对公务用车实行实物配置,经批准同意购置的车辆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暂行办法》主要从六个方面来规范公务用车配置行为,即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申购程序、实行资金转账管理、实行统一招标采购、规范车辆"以旧换新"、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一,公务用车购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年度车辆配置数量在年度财政预算额度内统筹安排。第二,各部门、各单位需购置公务用车的,需先提出申请,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和市编办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联席会议会审,并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第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对同意购车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按批准车型将购车资金转入市公车购置账户。其中使用预算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市公车购置账户。市级公车购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四,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购置车型和车辆数统计汇总,并作为车辆采购人,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按规定招标程序,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第五,对车辆实行以旧换新的部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上交旧车,办理旧车处置手续。旧车上交后,部门、单位方可领用新车。旧车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第六,对未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采购、自行购置车辆的,市公安局不得发放牌照,部门、单位不得列支购车相关经费。对未经审批、超标准超编制、未经政府采购违规购置车辆以及违规办理牌照、豪华装潢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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