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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过半醉驾者被判缓刑或免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1-31 08:55:13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杨晓梅 奉鑫 赵璐璐 实习生/林上青)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部分基层法院举行了危险驾驶案件集中宣判会,白云区、越秀区、南沙区、荔湾区、黄埔区、花都区、海珠区法院共对31案31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处刑。

  据统计,酒驾入刑以来,广州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691件1691人,审结1547件1547人,判处实刑762人,适用缓刑776人,定罪免刑9人。

  据广州中院刑一庭有关负责人介绍,在醉驾案件中,80%以上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介于100mg/100ml―200mg/100ml之间。而从越秀区法院已判处的案例来看,驾车者醉酒程度明显下降:在醉驾入刑之初的2011年下半年,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酒精含量在150mg/ml以下的约占50%;而2012年,这一比例提升至65%,在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在200mg/ml以上的已较少出现。

  这些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发生的时间多数在晚上8时到凌晨零时;发案地点多见于市区内繁华路段和高速路入口,尤其是酒店、娱乐场所较为集中的地区,以及机场高速、华南快速等高速公路的多个入口处。目前来看,造成事故的现象不多,已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多数赔偿到位。被告人中,以男性居多,女性只占极少比例;公务员较少,公司职员以及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较多。

  案例

  醉驾撞警车

  23岁的周某于2012年10月10日6时许,酒后驾车行驶至海珠区康乐中约南新街路段时,先后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林、行人叶某凤、环卫工人的二轮手推车及一警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林、叶某凤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周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周某对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作出经济赔偿,支付了叶某凤的全部赔偿款及刘某林的医疗费等部分赔偿款。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处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无证醉驾翻车

  2012年10月7日1时许,24岁的杨某明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楠在白云区龙归陶瓷城路段发生车辆侧翻,造成自己和所搭载的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杨某明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9.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明与杨某楠达成协议,杨某明被白云区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日,并处罚金2000元。

  酒后撞内环路防护墙

  2012年10月21日15时许,31岁的刘某坚饮酒后驾车途经内环路B线南岸路入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一头撞到了防护墙。后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1mg/100ml。刘某坚被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原标题:31名“醉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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