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车企的“紧箍咒”来了
不配合缺陷调查将罚款百万;隐瞒缺陷、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处以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10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高度。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了对于汽车产品缺陷的发现以及召回的过程中,公众以及政府部门的介入。此举将促使车企更为重视产品品质的提升。
质检部门可要求实施召回
《条例》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然而,以往车企在动辄数十万辆规模的全球性汽车召回事件中,针对中国市场则往往表示“由于规格不同,所以中国并未涉及”。因此,在中国市场的汽车召回中,加强公众以及有关部门介入也成为大势所趋。
对此,《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一旦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此外,针对汽车的缺陷信息往往分布于各部门的情况,《条例》还规定,质监部门、汽车主管部门、商务部门、海关、公安交通部门、工商部门等应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新的条例在执行上存在一定难度,并应加强社会监管机制。汽车分析师张志勇认为,中国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1亿多辆,国家质检部门在召回条例中,既负责投诉信息的反馈、收集、分析,还负责相关产品的调查,最后还要负责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监督。“如此庞大的工作量显然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应付得了”,他表示。
因此,有必要建立更加社会性的、第三方的专业性机构来完成国家部门的部分职能,例如缺陷汽车产品的认定,国家质检部门可以指定一批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来担当汽车缺陷问题的检测、认定职能。
或成自主品牌提升契机
面对汽车召回日趋严格的监管,哪些车企将首当其冲?数据显示,2011年,国内汽车召回案例为71起,而来自自主品牌乘用车企的案例仅为2起。今年截至10月16日,全国共计发生58起汽车召回,自主乘用车企的召回仍是2例。
然而正是汽车召回次数占很小比例的自主品牌车企,却被认为最有可能受到《条例》的影响。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表示,召回数量少并非自主品牌汽车质量更好,恰恰证明在法规并不严格的时候,品牌力尚显羸弱的自主品牌对召回并无信心。
“不会对自主品牌形成重大威胁,不过品质提升确是自主品牌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面对外界对于《条例》对自主品牌带来冲击的担心,吉利汽车公关总监杨学良表示,吉利内部有着非常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条例》的实施会敦促其更加重视这方面工作。
“《条例》将敦促自主品牌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的提高”,崔东树表示,目前汽车行业存在的自主品牌鲜有召回的现象将得到改善,同时自主品牌也会逐步接受并自觉执行召回制度。随着《条例》的实施,车企将不得不在召回成本和巨大违法成本之间权衡,从而更尊重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建议。
[部分条例]
新条例加大处罚力度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 0万元以上10 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采写:南都记者 张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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