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出台新规严管公务用车
作者:关永顺 陈瑜 李斌 发布于:2012-05-07 10:43:52 来源:许昌网
近日,我市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进行了严格规范。
一是明确主管部门。许昌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和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处置实行分级管理。
二是严格编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购置、接受捐赠和以其他形式取得的各类机动车统一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行政事业单位撤并、升降格或者职能、人员编制调整时,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是严格购置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或更新车辆,用车单位应首先向市事管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查同意后,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事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方可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公安机关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纪委(监察局)相关手续,办理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四是严格使用管理。要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公车私用。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能减排管理有关规定,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政策、制度和程序。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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