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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率先摸底执法执勤车采购需求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2-04-11 11:02: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执法执勤车

    从去年开始到近段时间,公务车新政策不断出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都对公务车配备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这些政策不仅影响了一般公务车的采购,也影响到了执法执勤车的采购。

    由于目前的政策尤其是执法执勤车的政策只是大政方针,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并未出台,如何摸清执法执勤部门当前的具体用车需求,对实施细则制定和政策落实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日前,浙江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召开本省的执法部门座谈会,听取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并布置相关工作。据悉,浙江是目前最早对执法执勤车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省份。

    浙江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座谈会的主要内容,是听取有关部门对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的意见,并布置全省各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统计工作。该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上面的政策办。”

    政策对执法车有多重规定

    作为公务车采购一大品目,执法执勤车一直是很多执法部门重点采购车型,也是广大汽车供应商重点关注的项目。

    在近期出台的政策中,对执法执勤车也有较详细的规定。首先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办法》还规定,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其中没有提及公安系统和司法系统,有业内人士理解为,未提及的系统可以另行制定执法车采购政策。

    在2011年出台的《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

    摸底需求 期待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以上政策,对执法车要求较多,有些条款需要仔细理清适用范围,才能具体落实到位。

    浙江省召开部分执法执勤部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工作座谈会,就是为了全面掌握浙江省执法执勤部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有关情况,切实推进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听取有关部门对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的意见、布置全省各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及编制统计工作。

    该负责人强调,目前国家关于执法车政策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期待相关细则早日出台,浙江会严格按国家政策来执行执法车采购。目前,对浙江执法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既是宣传政策,也是梳理各执法部门的具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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