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实施
作者:王明浩 发布于:2013-05-03 11:38:13 来源:人民日报
《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5月2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投诉方法、受理制度及投诉的处理,旨在加强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监管,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
《办法》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1年内被投诉严重服务质量事故且经查证属实3次以上,计入“严重违法信息库”,并将公示信息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系统中保留5年。
出租汽车经营者对服务质量投诉应自乘客提出之日起10天内调查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投诉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投诉情况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向属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书面报告投诉案件受理和办理情况。
因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不善,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的,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其中,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半年服务质量投诉率达到行业半年平均投诉率3倍以上的(含),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单位驾驶员半年服务质量投诉率达到行业半年平均投诉率2倍以上(含)且不足3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1.5万元罚款;本单位驾驶员半年服务质量投诉率达到行业半年平均投诉率1倍以上(含)且不足2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5000元罚款;本单位驾驶员半年服务质量投诉率超过行业半年平均投诉率且不足1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3000元罚款。(记者王明浩)
《办法》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1年内被投诉严重服务质量事故且经查证属实3次以上,计入“严重违法信息库”,并将公示信息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系统中保留5年。
出租汽车经营者对服务质量投诉应自乘客提出之日起10天内调查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投诉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投诉情况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向属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书面报告投诉案件受理和办理情况。
因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不善,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的,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其中,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半年服务质量投诉率达到行业半年平均投诉率3倍以上的(含),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单位驾驶员半年服务质量投诉率达到行业半年平均投诉率2倍以上(含)且不足3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1.5万元罚款;本单位驾驶员半年服务质量投诉率达到行业半年平均投诉率1倍以上(含)且不足2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5000元罚款;本单位驾驶员半年服务质量投诉率超过行业半年平均投诉率且不足1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3000元罚款。(记者王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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