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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上行人罚500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1-04 12:53:28 来源:晶报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交警局昨日表示,下周我市交警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个交警大队将专门成立巡逻组,采取流动执法车带拖车等巡查模式。

  机动车不让行人罚500元

  据交警部门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条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行人具有优先通行权:1、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遇行人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优先通行,违者将处500元罚款。2、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处罚200元、500元罚款;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处500元罚款。

  交警部门提醒:交警即将会通过路面查处、视频抓拍等方式,对不礼让斑马线上行人的机动车进行严处。

  行人违法过马路罚100元

  《条例》规定,行人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必须使用;两侧各50米范围内没有人行过街设施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横过。

  其新增加了“在设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未使用的”;“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的”两种交通违法行为,并均将处罚100元;“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处罚额度则由原来的100元提高为200元。

  交警部门表示,《条例》在提高罚款额度、严管严罚的同时,也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对部分违法行为规定了当事人协助执勤超过一定时间的免除罚款。

  电动单车违法载人载物

  重罚2000元

  《条例》规定,非机动车不得违反现行规定:在允许通行的路段,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从道牙算起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违反规定的处100元罚款。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负载1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在其它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1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200元罚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扣留车辆,分别处1000元罚款和20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设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通过;在没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通过。

  交警部门表示,交警原则上对以上较为危险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予安排协助执勤,直接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将予以行政拘留。

  交警将于1月9日起,开始对机动车开展“礼让斑马线”行动和行人非机动车违法整治,特别是对非机动车违法载人载物违法行为加强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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