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不能扣驾照
作者:徐娆 发布于:2011-12-05 14:05:53 来源:信息日报
1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对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对一部分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条例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今后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可以扣车但不得扣证、违法建筑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等。新修改的内容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不得扣驾照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进行了部分修改。按照最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但今后不得再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以及其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书。扣留车辆,应该当场向当事人出具凭证,并妥善保管,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
违法建筑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起诉
同时,今后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若继续施工,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江西此次废止了对违法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
不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今后若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将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消防检查不得切断问题场所电气供应
此外,《江西省消防条例》也作出了两处修改:今后在消防监督检查中,若发现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先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过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可以切断临时查封场所的电力、燃气供应等,但今后不得采取该方式进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临时查封期限内,对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才能解除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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