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宗外国人醉驾案宣判 肇事者获刑1个月
作者:刘倩 发布于:2011-11-18 15:52:30 来源:新快报
近日,广州中院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广州两例外国人醉驾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广州第一个醉驾入刑案的约旦人阿德,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广州中院表示,因为阿德的犯罪情节、后果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才对其从轻处罚,并不会因为他是外国人而在量刑上有 所区别。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2时许,约旦24岁男子阿德饮酒后驾驶一辆丰田牌小轿车,在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大元帅府对开路面由西往东行驶 时,失控撞向路边花基,造成车辆、路边花基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接警后到场处置,经司法鉴定检验,阿德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 101.6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阿德发生交通事故后,将其哥哥的手机交给案发现场附近的保安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危险驾驶罪,对阿德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今年11月1日,35岁的韩国人朴炫彻因为醉驾在广州中院过堂,而他也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广州第二例“老外”醉驾案,广州中院近日对其一审宣判,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广州中院
不会因是外国人而有所区别
纵观这两宗老外醉驾案,量刑和处罚上都较轻,对此,广州中院表示,量刑上都是一视同仁,对内对外都一样,并不会因为他们是外国人,而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广州中院方面称,拿首宗老外醉驾案的阿德来说,由于其犯罪情节、后果都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且根据阿德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实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因此判处执行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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