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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立法戒毒期间禁驾驶机动车

作者:黄新 发布于:2011-09-29 12:49:16 来源:钱江晚报
  在昨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毒驾”一词引起不少人关注。昨天提交会议审议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禁止“毒驾”的规定。

  说起“酒驾”,很多人都熟悉,但“毒驾”这个话题,关注的人就不多了。

  简单地说,“毒驾”就是指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由于吸毒会造成人员精神恍惚,因此“毒驾”的危害不亚于“酒驾”。

  据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孙建国介绍,近年来吸毒人员持续增多,禁毒形势也日趋复杂,目前我省在册吸毒人员已达12万余人,总数列全国前二位。2008年以来,我省年均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768起,破获的最大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缴获冰毒800公斤。

  因此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不少规定,如第四十三条规定,吸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他的机动车驾驶证在这期间应当依法注销;吸毒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他的机动车驾驶证在这期间被视为效力中止,并由实施社区戒毒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按无证驾驶依法处罚”。

  另外,“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三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接受吸毒检测”。

  据介绍,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禁毒条例》,由于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的需要,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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