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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酒驾记录拟挂钩个人信用限制房贷

作者:苏交轩 朱俊俊 发布于:2011-09-28 11:42:47 来源:现代快报
  自今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实施5个月来,江苏交巡警部门已经查获酒后驾驶3826起,其中醉酒驾驶1148起。法律威慑力变大了,酒驾行为也在发生变化,逃逸的驾驶员增多了,有些喝酒的人选择骑助力车电动车,希望躲开交警的检查。针对这些新问题,江苏省交巡警总队联合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出台了一些应对措施,以打击这些违法行为。“我们只要掌握充分证据,就是逃逸司机测不出酒精含量,一样可以按照醉酒驾驶来处理。”江苏省交巡警总队副总队长陈玉峰说。

  醉驾案件

  同比下降35%

  犯罪嫌疑人酒精含量前两位的案件

  昨天,江苏省交巡警总队副总队长陈玉峰介绍,5月1日至9月10日,全省共查获酒后驾驶3826起,其中醉酒驾驶1148起,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28%和35%。

  在查获的醉酒驾驶案件数量中,从车辆类型看,前两位的是摩托车和轿车,分别是688和340起,占总量的60%和29%。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看,中青年较多,45岁以下的占80%左右。从案发路段看,主要是城区道路和农村集镇道路,分别达436起、424起,占总量38%、37%。

  酒驾记录拟与

  个人信用挂钩

  据介绍,为规范醉驾入刑案件执法标准和办理程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起草了《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草案)》,在进一步研究论证后,会同省法院、检察院联合下发。记者了解到,江苏省还在酝酿对“酒驾”者尤其是“醉驾”者进行复合式制裁。陈玉峰透露,国庆过后,省公安交巡警部门将与省文明办等单位协商,把查处“酒驾”违法行为,与“酒驾”或“醉驾”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文明先进评选挂钩;同时,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对“酒驾”者尤其“醉驾”者的个人信用进行限制,下调信用等级,限制消费或住房贷款等。

  焦点关注

  血检报告出来太慢怎么办?

  抽血检测将在交管部门完成

  A

  酒驾违法行为已经成了社会重点关注的现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血液检测结果报告出炉太过缓慢。“这跟目前的鉴定程序有关。”陈玉峰介绍,之前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全部由公安局刑侦部门的法医来完成,交警带当事人到医院抽完血之后,要把血样交给法医,并由其作出鉴定结论。但是刑侦部门的法医工作特别繁忙,因此许多鉴定结果可能滞后。

  为了能快速出具鉴定结果,江苏省总队专门筹集750万元采购了一批酒精检测仪,配发各市交巡警部门,并举办全省交巡警系统血液酒精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对各市交巡警部门40余名专业民警进行集中培训。从今天开始,驾驶人血液可以不送到刑侦部门去检测,而是由交管部门自己完成,这样就缩短了检测的时间。

  那么,有哪些情形司机必须要接受血液检测?陈玉峰介绍,当场吹气检测达到醉酒标准的,必须要进行抽血检查。除了这种情形之外,只要司机对吹气检测结果有异议,也可以要求抽血检测。另外,如果司机在检查过程中不配合,交警也可以强制要求抽血检测。

  公安部门还规范了抽血检测的时间。在查酒过程中,如果有必要抽血检测的,必须要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抽血。血样必须24小时内送检。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逃逸后测不出酒精怎么办?

  证据确凿同样可被认定为“醉驾”

  醉驾入刑,威慑力非常大。“其实这不仅是对个人的影响,对子女后代的影响也会非常大。”陈玉峰介绍,因为醉酒驾驶,已经是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后,终身都会带有犯罪记录,对将来子女的就业、升学等都有可能造成影响,伤害了整个家庭的前途。

  正是由于这样的威慑力,5月1日之后,面对交警设岗查处,逃逸司机增多了。从目前来看,逃逸接受的处罚确实要轻得多。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俊分析,只要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最多按照行政处罚,拘留15天。但如果不逃逸,被交警认定为醉驾,就要面临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判决,而且还是刑事处罚,性质上是完全两回事。因此,选择逃逸的人会增多。

  对此,江苏省交巡警部门正在论证实施新的措施。“我们只要掌握充分证据,就是检测不到酒精含量,一样可以按照醉酒驾驶来处理。”陈玉峰说,只要是现场逃逸的司机,被抓获归案后,要立即抽血,如果检测不到酒精含量,或酒精含量没有达到醉酒标准的,交管部门必须要认真调查,进行取证,比如,调看酒店或路边监控录像,调查与开车人一起喝酒的人,通过外围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还原“酒驾”者的本来面目,只要证据确凿,“零”酒精含量,也可按醉驾来处理。

  酒后驾助力车电动车怎么办?

  将按排量或时速鉴定是否属于机动车

  许多司机以为交警只会检查机动车,因此,喝完酒之后,就会选择助力车甚至电动车来代步。因为根据交通法的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只罚款50元,相对于驾驶机动车,要轻得多。

  前不久,南京就发生一起惨剧,一辆电动车逆行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结果1死2伤。死者高某是电动车驾驶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摩托车驾驶人也属于酒后驾驶。也在今年上半年,60多岁的赵某成为南京因为醉驾“助力车”被公诉的第一人,原因是赵某驾驶的助力车气缸超标,已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

  陈玉峰表示,将来交警在查酒驾过程中,也要重点查处电动车和助力车,凡是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车辆一律扣押,送到车管部门进行鉴定。根据国家标准,助力车的气缸容量只要超过30CC,就要认定为机动车。只要超过国家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就可以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车也有鉴定的标准,只要时速超过30公里,这种电动自行车将被划为电动摩托车范围。这就表明,这些电动车将视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如果酒后驾驶这些电动车,就按照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

  目前,省公安厅与省高院、省检察院也达成共识,对机动车的认定,由各地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车和助力车出具检测报告,只要达到机动车标准,就算机动车,一旦酒后驾驶发生,就按机动车“酒驾”或“醉驾”立案查处。

  当场喝酒蒙混过关怎么办?

  将以实测酒精含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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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玉峰介绍,公安部最近明确,对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处罚标准和办案程序,对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达到“醉驾”标准的开车人,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呼气测试或抽血检验前故意饮酒,以及在抽血前脱逃等阻碍执法的开车人,一律以实际检测酒精含量结果作为立案标准;“醉驾”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起诉前,一律依法吊销驾照。

  陈玉峰说,在路面执法过程中,一些开车人为了逃避民警查处,故意在车上当场拿酒喝,意图蒙混过关。江苏省公安、法院、检察部门已经达成共识,这是一种恶意违法行为。按公安部新规定,民警应立即对开车人进行呼气检测或血检,以当场获取的检测结果作为立案查处依据。

  陈玉峰表示,在执法过程中,凡是涉嫌醉驾的;当事人对呼气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拒绝呼气检测的;涉嫌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造成交通事故人员死亡的,一律立即抽血进行检测。

  特殊案例

  电工醉驾判缓刑

  江苏独此一例

  江苏省公安厅透露,全省共计1千余起案件已移送检察院起诉。在法院已宣判的402起案件中,401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只有一例被判处缓刑。这唯一的缓刑判决出自扬州宝应。

  不过有人担心,如果缓刑判例频繁出现,可能会影响人们已形成的“醉驾即坐牢”观念,使酒驾之风回潮。

  醉驾自撞,电工获缓刑

  此案发生在5月5日晚9点50分左右,刘某醉酒驾驶其所有的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宝应县南园路上,与路边的路牙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人也摔倒在地。警方抽取刘某血液,经检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应属醉驾。

  当时,按几天前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刘某将被追究刑事责任。6月27日,检察院向宝应法院提起公诉,7月15日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宝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作出判决:“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之意。考虑其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所在基层组织愿意对其实施帮教,故以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记者了解到,刘某是当地一家单位的电工,家庭负担较重。案发后,其单位也向相关司法机关表示,愿意承担起帮教责任,督促其悔罪并改过。这起简单的醉驾案,却成为了江苏第一起,也是唯一一起缓刑案件。

  “缓刑”引发担心

  这么一起案件引起业界的高度关注:首先,这个缓刑判决是不是一个信号,以后醉驾缓刑的判决会不会多起来?其次,缓刑判决会不会使慢慢深入人心的“醉驾即坐牢”威慑力减弱,从而导致酒驾风再起?

  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其实已就醉驾是否判缓刑、如何规划量刑的问题进行了研讨。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耿延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应当规范醉驾判决尺度。“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像醉驾这种案件的判例,其参考价值就很大,应当规范化量刑,避免波动。”

  有人担心,缓刑判决的社会效果可能并不好,最大的可能就是其会引导公众,让本已深入人心的严厉刑罚威慑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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