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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拟将村道纳入公路范围

作者:王璐 发布于:2011-09-28 09:12:50 来源:中国吉林网

  昨日上午,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长春举行。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遇文书作的关于《吉林省公路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公安厅厅长马明作的关于《吉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穆立林作的关于《吉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赵胜堂作的关于《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涌慧作的关于《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等;供职人员作供职发言。
  
  本次常委会的议程还包括:审议表决《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吉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服务业发展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关于全省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关于全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政府关于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等;人事任免事项。
  
  将村道纳入公路范围
  
  昨天上午,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吉林省公路条例(草案)》,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路条例应当包括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建议进行修改。
  
  “经调查,我省目前已有村道39787.7公里,占全省公路总数的44%。”遇文书在报告中提出,仅靠建时国家转移支付的有限资金,后续养护、保护管理经费跟不上,已经出现相当数量的村道交通不畅现象。如果再不重视解决,几年内村道将出现严重损毁。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村道纳入条例草案调整范围,省政府复函也同意这样修改。具体在条例草案第三条和第五条明确将村道纳入公路范围。
  
  设立公路抢险应急制度
  
  公路的养护主体在条例草案明确为管护单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种提法既没有上位法依据,又在实践中很难明确责任。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规定,把养护任务落实到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同时增加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条款。
  
  此外,根据财经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公路抢险应急制度,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在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抢修救援需要。
  
  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条例一审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我省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方面,国省道基本够用,但是县、乡、村道资金却严重不足。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责任,逐步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短缺问题。
  
  根据这个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省政府的意见修改,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公路建设任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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