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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规定戒毒期不得驾驶机动车

作者:方列 发布于:2011-09-07 10:54:02 来源:新华网
  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通过了《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吸毒人员在戒毒期内,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吸毒人员驾车进行严格管理,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了解,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据统计,浙江省在册吸毒人员已达12万多人,其中近四分之一的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预防和减少因吸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已经迫在眉睫。

  修订后的条例草案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会被注销;被责令社区戒毒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效力中止,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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