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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25年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5-09 10:35:1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5月9日消息(记者侯艳)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昨天(8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拟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25年。
  
  公路该不该收费,该如何收费的问题一直引起大家的关注和争论。这次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改案征求意见稿,大家最关注的就是有关于收费期限的问题,意见稿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意见稿还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此外,意见稿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到底什么样的公路是不能收费的呢?意见稿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意见稿还对收费站的设置等作出修改,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主线收费站的应当联合设置。
  
  为提高通行效率,意见稿还规定: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推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除了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之外,意见稿还对收费公路的使用者作出行为上规范,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三倍至五倍的应交票款。
  
  (原标题:交通运输部拟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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