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汽车网_汽车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几十辆东风悦达起亚出租车 围堵车城经销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8-25 11:43:08 来源:西部汽车网

近日编者在三桥西部国际车城东风与达起亚经销商处,看见几十辆来自山阳县的“锐欧”牌出租车停放在其门前,编者上前了解到是因为山阳县部分出租车主更新该车后无法在当地挂牌。下面是编者所拍到的一些现场照片。

 

                                                                                                      反   映   信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们是山阳县出租车经营户,今向你们据实反映我们遭受山阳县人民政府和商洛市市政管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强行要求我们更新指定车辆—比亚迪F3标准型,损害我们广大经营户合法权益,望予重视并作出处理。

    我们山阳县现有原经营“福莱尔”牌出租车经营户约40户,由于原有的“福莱尔”牌出租车车型已落后,经营成本与日俱增,从安全和形象上已不能担负正常的营运使命。于是在2009年3月份车辆的挂靠单位山阳县环宇出租车公司代表运管部门专门召集需更新出租车车主商讨更新车辆的品牌、车型等内容的会议。在会议上,公司给出了“锐欧”、“捷达”、“比亚迪F3”三款车供车主选择,公司领导在会议上明确表态,确定车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办。由于在会前我们车主已通过对镇安、柞水、商州等兄弟区县出租车车型运行状况进行过考察对比,得知“锐欧”车是合资车,车辆配置较高(安全气囊、ABS、EBD等配置)排量在1.3L—1.6L之间,仅1.4L排量,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加之车型紧凑,掉头方便,适合山阳县当地路况复杂、道路狭窄的实际情况,在会上只有一户选择了比亚迪F3,其余车主均选择了“东风悦达起亚—锐欧”,并当场签名按印,由环宇出租公司上报给了县运管部门。

    在会议召开后,选择了“锐欧”的车主陆续与陕西恒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同时交纳了车款并于2009年6月23日陆续接车。但在2009年6月23日商洛市市政管理局以商政市函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将需更新的55辆出租车一律购买—比亚迪F3标准型。接到相关消息后,我们车主万分震惊,“比亚迪—F3”不是在“商讨更新出租车车型会议”上大家一致决定的车型,况且我们购买的车辆已签收,市政管理局的文件实际剥夺了我们车主进入出租车行业的可能性。“以行政手段强制我们更新、购买某一品牌的某一车型”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情、不合理:

    1、按照《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确定或者变更出租车汽车数量,经营权使用期限,车型要求、营运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出租车汽车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但到目前为止,山阳县人民政府、商洛市市政管理局却根本未举行听证会,没有听取经营者、从业者、协会、公众的意见,出具【2009】16号文件程序违法。

    2、市政管理局出具该文件无视广大经营户的客观选择,强行指定单一品牌、单一车型,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可设定行政许可和第十三条不设行政许可的规定来看,进入出租车行业的市场准入是需要行政许可的。但我们这些经营户已进入了出租车行业,今年只是更新车型,而这是我们广大车主可以自主的事项,至于具体的车辆品牌那是由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质优价廉的车辆自然会被广大车主决定购买更新,而强行指定的车辆品牌并不一定符合市场运行规律和实际车辆运行状况。我们选择的“锐欧”是通过多方考察比较后才决定购买的,应予以认可。

    3、我们广大车主已陆续签收了购买的“锐欧”车,不给我们办理车辆的更新手续,势必导致这些已购买的车辆闲置。县运管所领导说“让我们将这些车自行处理后购回比亚迪—F3才给办理更新手续”。但现实情况是:车辆已签收,没有重大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是不会办理退车手续的,已购置的车辆只能转卖私人,但这批车是出租版的出租车,无人购买。

    4、我们已多次向县、市级相关部门反映此事,没有任何结果。

    我们广大的车辆经营户现请求上一级政府:

    1、要求商洛市市政管理局和山阳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已做出要求购买比亚迪—F3标准型车辆的决定。

    2、要求山阳县运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我们已购置的东风悦达起亚—“锐欧”车办理正常的车辆更新手续,早日让车辆上路经营。

反映人:名单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六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