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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公务车标准下调 车辆审批程序规范更细致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3-03 09:08: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通州区近日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此项规定对公务车购置配备范围、配备标准做出了新的调整,并对车辆的审批、购置、报废程序等方面作更加细致的规范。
  
  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该区各科级单位购置配备公务用车的排量须在1.8L以下,价格不得超过15万元;副处级以上单位使用的公务用车,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标准设定为排气量在2.0L(含2.0L)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在2.0L以上、价格在25万元以上轿车的,原则上在本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单位现有车辆无上述标准的,由通州区财政局从严掌握,报上级单位审批确定。
  
  据通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负责人介绍,与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购置汽车的规定》相比,此次的车辆配备标准更加规范细致,新规定不仅添加科级单位的采购标准。同时要求凡纳入车辆编制管理的单位,在申请购买新车、接受赠送车辆、单位撤并车辆过户、旧车报废更新时,必须符合车辆编制管理规定,由通州区政府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过户、报废车辆需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经通州区财政局上报政府审批后,交通州区政府采购办统一处理。
  
  此项新规定还要求,新车严禁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购置,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该区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及司机带入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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