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强险前须先缴车船税 否则将不给保单等票据
作者:赵鹏 发布于:2008-11-04 10:16:07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北京地税局和北京保监局联合发出通知,现在起,本市纳税人在三家试点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如果之前没有缴纳车船税,而又拒绝由试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主将暂时无法得到交强险保单等票据。
本月1日起,北京市地税局开始试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首批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保、天平汽车保险、华农财险3家公司。因此,车主缴纳车船税可自主选择三家试点保险公司或银行缴纳。
根据新出台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管理规定》,今后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如果尚未缴纳车船税,而又拒绝由试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试点公司将暂时不得打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纳税人后来履行了车船税相关手续的,保险公司办理人员应将地税系统中该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打印在《保单》中,再根据地税车船税征收系统提供的打印指令,为纳税人打印、出具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
通知明确,今后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地税征收系统将按规定自动计算滞纳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应在代收车船税时,一并收取。
此外通知还强调,严禁保险公司以减免或赠送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或者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车船税,对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北京地税局和北京保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据悉,此种方式将逐步在全市推广。
-政策解读: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解释说,车船税具有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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