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联手发改委将严管机动车产品合格证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4-21 09:39:33 来源:中国汽车报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联合发布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程序、信息传送以及信息核对等各有关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升级
为了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充分落到实处,通知明确要求,将合格证信息的管理系统程序全面升级,有效配合更加严格的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按照通知要求,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的需要,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对现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打印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软件进行完善和升级。从今年4月1日起,所有机动车在出厂时,均须使用新版“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打印系统”打印生成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并通过新版“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上传合格证信息。
信息传送更加规范
在合格证信息传送环节,通知中也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合格证信息的传送。通知强调,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在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后的48小时内,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向相关工作机构传送合格证信息,上传的合格证信息应与实际配发的合格证信息一致。同时,为保证合格证信息的传送安全,各机动车生产企业用于信息传送的计算机设备应当向相关工作机构注册备案。
相关工作机构须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上传的合格证信息进行核对,对使用未注册备案的计算机设备上传信息或上传的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重新传送。
在销售环节,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指导其机动车经销商在销售机动车之前,登录工作机构建立的网站,查询合格证信息传送情况。对合格证信息尚未传送的机动车,不得销售。
合格证信息核对两步走
关于合格证信息核对工作,国家发改委和公安部将分两个阶段实施。
通知要求,所有乘用车及客车(即微型客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类产品,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其他机动车,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除核对随车配发的合格证信息应当与实际车辆一致外,对合格证发证日期为实施核对之日以后的机动车,还应当与国产整车合格证信息核查数据库进行核对。凡合格证信息不存在或不一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按后续快速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明确企业责任
对于没有按照通知要求配发合格证的情况,通知明确了企业应为此承担的责任。
通知要求,对未按要求配发合格证、合格证的技术参数与《公告》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合格证核对符合率低、核对后续处理不及时的生产企业,国家发改委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产品申报《公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合格证直至撤销车辆的生产许可。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业界人士认为,此文件的发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同时,促进并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有效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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