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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月执行国Ⅳ标准 达不到标准汽车不准销售

作者:党晓晖 发布于:2008-02-16 17:01:28 来源:北京晚报

  3月1日起,北京开始执行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机动车不准在京销售。这标志着本市将与欧盟目前的排放标准实现接轨。据测算,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后,一辆国IV车比国Ⅲ车污染物排放降低约50%。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透露,根据北京市十一五环境规划和举办奥运会对空气质量的要求,国务院批准北京市自3月1日起,凡是注册登记北京牌照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的乘用和商用汽油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7月1日起,凡是注册北京牌照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即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并要安装监控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其他用途的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汽车仍执行国Ⅲ标准。

  杜少中介绍,截至1月底,市环保局共公布了28批次符合国VI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其中,国VI轻型汽油车732种;国VI重型柴油客车18种,国VI重型柴油发动机15种,可以满足目前市场的需求。
 
  由于目前我国柴油车排放控制技术水平较低、周边省市车用柴油质量不能满足较高排放控制技术要求等技术原因,同时考虑到北京市大气环境容量的限制,北京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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