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定厅级领导配车不得超27万
作者:文锦 发布于:2007-12-05 17:27:05 来源:三秦都市报
4日记者从陕西省政府了解到,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共同发出通知,对省级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和使用车辆进行清理。清理先由各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予以抽查。
通知指出,车辆配备的原则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省纪委副书记和各厅局(包括独立二级局)现职主要领导干部,相对固定工作用车;现职副厅级领导干部和厅级非领导干部一律不固定车辆,由单位统一安排,保证工作用车;厅及厅以下离退休干部一律不配备车辆,已配备车辆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收回。已经调离工作的领导干部,不得再使用原单位车辆;各部门、单位内设处(室)一般不配备车辆,由各单位统一管理,保证工作使用。特殊处(室)的业务用车,由各部门、单位集体研究确定;配备两辆以上的,报省纪委、省财政厅审批;厅级领导干部一般配备价格27万元以内的轿车。
因特殊公务,已配备价格27万元以上轿车的,报省纪委、省财政厅重新核定;各部门和单位一般不准购买越野车,因特殊公务需要已经购买越野车的,报省纪委和省财政厅重新核定;严格控制财政供养单位自筹资金购买车辆。各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下属和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通知还对省级党政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部门、单位严禁利用公车旅游和动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等公车私用行为;严格执行一车一牌的规定,明年(省两会后)省级机关重新换发新的车辆牌照后,一律不得使用军队和武警牌照;除特殊情况外,各部门、单位的工作用车一律停放在本单位的车库或车场;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领导干部不允许自己驾驶公用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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