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正式施行
作者:童永富 发布于:2007-04-11 10:02:12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后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4月2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条例》在客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新的规定。
在客运经营权的期限方面,西藏自治区客运线路经营权将打破“终身制”,实行4至8年的有期限经营制度。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车辆类型等级、班线类别和资质条件等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客运线路经营权不准出租、擅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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