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收费停车场因丢失车辆被判赔11万元
作者:孙思娅 常鸣 发布于:2007-01-29 11:09:53 来源:京华时报
张某的帕杰罗越野车在停车场丢失后,他将停车场管理者北京公联顺达智能停车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公联顺达公司赔偿张某11万余元。
2005年2月,某公司经理张某驾驶一辆2003年购买的帕杰罗越野车前往朝阳区一家饭店用餐。在交纳了4元钱停车管理费后,张某将车停在了饭店对面的停车场里。过了一个多小时,张某准备驾车离开时,却发现帕杰罗不翼而飞。他立即拨打了110报警,但目前还没有找到该车。
由于张某为爱车买了保险,张某从保险公司得到了34万元的赔偿。张某称,他当时买车花了50多万元,目前虽然有贬值但也不能少这么多。为了要回剩下的钱,张某将该停车场管理者公联顺达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剩余的损失。
庭审过程中,公联顺达公司不同意赔偿。他们的理由是,停车场虽然收取了4元钱停车费,但是张某并未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车辆始终是在张某的控制范围内,所以双方并没有形成保管关系。
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定认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公联顺达公司在向张某收取了停车费并出具了盖有财务公章的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后,保管合同就已经成立,双方也形成了保管关系。至于张某是否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并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
据此,法院认定,公联顺达公司保管不善将张某的车辆丢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判决其赔偿张某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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