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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采购优惠幅度可能缩小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07-01-04 14:43: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经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成为国内汽车销售的惟一合法渠道。

  《办法》的实施将对国内汽车经销商进行一次大洗牌,“散、乱、差”的经销商或被淘汰出局或沦为一级经销商的附庸。

  从这个意义上看,《办法》的实施,规范了汽车销售网络,使有实力的汽车经销商地位更加巩固,从而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然而,有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使某些汽车厂商处于更加强势的地位,对政府采购的价格优惠可能反而不如以前。

厂商博弈 艰难出台

  《办法》的出台可谓一波三折。2003年开始酝酿《办法》,2004年整整讨论了一年,直到2005年才正式对外宣布实施。

  据悉,出台《办法》的初衷是想规范汽车销售市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国内汽车销售市场各种经营模式并存,良莠不齐。尤其是汽车厂家和各级经销商为了各自利益,明争暗斗。

  一方面,厂家之间一味争夺市场份额,盲目扩大经销商队伍,加大经销商销售任务,但对经销商欠缺有效管理。另一方面,经销商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拿到厂商的“返点”奖励,动辄单方面降价促销,形成恶性竞争。

  业内专家认为,要想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必须要使汽车厂家有更多的话语权,才能制约经销商,达到规范的目的。

  因此,《办法》赋予汽车生产厂家更多权力,经销商也必须俯身接受厂家管理。比如可以对经销商私自降价进行处罚,对“表现不合格”的经销商行使生杀大权。

服务提高 价格优惠减小

  《办法》的实施对政府汽车采购也将产生直接影响。

  《办法》第三条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只能从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处采购汽车,对一些大的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部门来说,他们可以直接与厂家进行交易,也可以与当地较大的汽车经销商洽谈采购业务。但对于一些边远不发达地区的基层小单位,他们可能不得不面临经销商减少而厂家又不重视的尴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汽车采购的梅竹青认为,《办法》实施对公务车采购有利有弊。《办法》更明确了汽车经销商的责任,一些弱小经销商因而被淘汰出局,大的经销商地位巩固,实力增强,能更好为政府部门提供优质服务。

  但也正因为小经销商被淘汰,大经销商地位提高,在一定范围内,他们可能会比较“强势”,对政府采购的优惠幅度就不会大,尤其是价格方面,这显然不利于节约财政资金。

  西南某省一知名汽车品牌经销商相关人员也坦承,《办法》的实施,在短期内将可能提高汽车销售价格,导致消费者买车成本增大。从长期来看,则可能保持汽车价格的相对稳定。

  业内人士分析后认为,《办法》极大限制了经销商的经营弹性空间,汽车厂家的话语权将显著提升。各地政府采购部门今后有必要更重视和汽车厂家之间的直接沟通,以获取价格和服务方面的有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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