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V市场大兴环保风
自2004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尾气排放欧II标准,随着环保压力增大,国家开始提出了欧III标准的酝酿和部署工作,即“国III 标准”。面对新的政策规定,不少厂家适时推出了符合更高环保要求的新车型,以便在市场抢占先机。
竞争日益激烈的MPV市场也是如此,很多厂家都推出了符合“国III 标准”的新车型。江淮瑞风、华晨汽车、东风柳汽等主流MPV厂家都把更环保的新车型,作为主打市场的利器。而相关政府采购官员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政策精神,环保MPV车型将在评标过程中获得加分的“照顾”,不过由于具体的实施细则正在制定过程中,各地的落实情况不一而足。
厂家应对国III排放标准
去年12月,将要举办奥运会的北京在全国率先宣布实施国III标准,标志着国内国III时代的来临,而广州、深圳等城市也宣布今年年内实施国III标准,对汽车排放要求将提高已经是汽车业的大势所趋。
众多MPV厂家为应对市场变化,推出了符合新标准的车型,有的还推出了符合欧III标准的车型,这有利于新车走出国门。
上半年,江淮瑞风就推出了06款MPV,达到欧III标准;近日,华晨汽车新推出的金杯海狮与阁瑞斯MPV,也达到了欧III标准;另外,东风柳汽推出的风行汽车也都达到了国III标准。
华晨汽车负责政府采购市场的崔增喜透露,对MPV车型提出更高排放要求是整个市场的大势所趋,厂家只有积极应对才能在市场取得有利地位。据悉,华晨汽车前段时间销量首次入选国内汽车企业销量十强,除了车型受欢迎和销售策略对路外,车型符合环保要求也是一功。
近年来,东风柳汽推出的风行MPV也在市场表现活跃,其销售公司副总经理秦政也肯定了满足更高排放标准有利于市场销售的作用。他透露,在2006年上半年的国III检测中,由于东风风行在产品设计之初即遵照欧III标准通盘设计,风行MPV3大系列52个型号直接通过国III尾气排放环保新标准。
事实上,国内其他MPV厂家也对新的排放标准极其重视,大都推出了符合新标准的车型。
环保车型获政府采购加分
由于MPV车型综合了轿车的舒适性,同时又有客车较大空间,在政府采购中有需求扩大趋势。事实上,大多数主流MPV厂家都把政府采购市场作为重要的细分市场。
通过积极的努力,有些MPV厂家在政府采购市场收获颇丰,有的甚至占到总销量的近1/3。据了解,2005年江淮瑞风在政府采购的销量占到了其总销量30%,更重要的是,在政府采购良好的表现,极大地拉动了其私人消费市场,政府采购市场已经成为拉动其销售的重要源动力。这也是大多数MPV厂家重视政府采购市场的原因之一。
推出符合更高排放标准的车型,对MPV厂家参与政府采购也有较大帮助。因为《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政府采购要有助于“保护环境”。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地方的政府采购部门都鼓励采购环保产品,宁夏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汽车采购的尹君宁透露,在他们采购环保车型时,会给予一定的加分照顾。
虽然各地政府采购部门鼓励环保车型的采购,但由于全国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针对环保产品的鼓励扶持政策,现在各地大都在各自摸索。
华晨汽车负责政府采购市场的崔增喜也表示,早听说了政府采购部门对环保车型有所照顾,并可能加分,但在实际参与过程中,由于统一政策的缺失,各地落实情况不同,有些仅仅停留在口头上。
东风柳汽销售公司副总经理秦政也透露,对环保车型鼓励政策还有待落实,在各地采购中实际的加分并不多见。
据悉,这种情况早为相关部门所获悉,具体的鼓励采购环保车型的政策有关部门正在制订中。
相关链接: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Ⅳ阶段)前言(部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指令《修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
—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
—燃料的技术要求;
—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
—实施时间;
—参照经2001/116/EC修订的70/156/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Ⅹ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Ⅳ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与GB 18352.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加严了排放限值;
—改变了Ⅰ型试验和Ⅳ型试验的试验规程;
—增加了Ⅵ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提出了第Ⅳ阶段预告性要求,在标准规定执行日期24个月前应重新确认,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正。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352.2-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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