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管理定点采购——解析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定点采购做法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政府采购采用的是定点采购方式,如果要想参与长春市的汽车政府采购市场,企业必须了解长春汽车定点采购的来龙去脉。
据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服务部刘小萍介绍,长春市轿车采购大约占到全年公务用车采购的70%,而园林绿化、环保等专用工具车占到11.48%,车辆采购大户聚集在公安局、交警大队、法院和检察院。
据了解,从2000年~2004年,吉林省长春市共有1947辆车实施了政府采购,预算金额36,606万元,其中,2004年采购了531辆。
2000年长春市公务用车刚实行政府采购时,主要采用询价采购。但在实践中很多问题慢慢凸显出来,例如,某些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抬高价格;采购人认为询价采购时间长,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某些品牌车辆为独家经营,不适合采用询价采购。因此,定点采购应运而生。
细化汽车优惠率
定点采购是把“双刃剑”,在提高采购效率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价格难以监控等问题。滥用定点采购,既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不利于汽车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而长春市则以《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有效的控制了汽车的价格。
《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定点供应商)保证按照合同的承诺,向甲方(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销售指定车辆,并在价格及服务等方面给甲方以全面优惠。”
据刘小萍介绍,因为汽车价格变化较大且较频繁,不同价位车价格优惠率也不同,所以优惠率不好用具体数字表述,但采购中心坚持的原则就是无论车辆畅销与否,政府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对汽车优惠率的规定,长春市还做了细化。
刘小萍介绍,这是为了约束厂商,切实保证能为采购人采购到性价比最高的汽车。例如,《合同》中规定:如果甲方在执行某个采购计划时,发现市场中有低于本协议优惠价的车辆,乙方必须给予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解释,否则应调整车辆采购价格,同时扣罚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承诺其所提供车辆的优惠价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得因为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而随意调整价格,否则扣罚履约保证金;甲方在采购促销产品时,应按乙方给予甲方的优惠价和促销价中最低价格执行;出现违约情形超过三次的,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取消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等等。
动态约束供应商
通过定点采购,程序是简化了,但是否会出现人们担忧的价格高的问题?
刘小萍解释,确定了定点供应商后,并不意味着采购中心就完成任务了,而是参与到具体的每个环节的采购当中,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实行动态约束。例如,在确认价格时,采购中心还同时通过电话与经营同类车型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以确保报价是否为全市同类车最低价,如有问题就要按照有关《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这样既简化了程序,还保证了采购的价格合理。
编后
定点采购不等于垄断
目前,汽车定点采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采购人的紧急需求以及某些特定的、分散的需求。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定点采购方式进行了细化和延伸。例如,要求定点供应商在合同有效期内向采购中心提供的车辆应遵循一定的价格标准——以厂商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给予一定的优惠额度,等等。
但目前有不少地方把汽车政府采购简化为“定点采购”,把定点采购变成政府采购新的市场割据和垄断。缺乏监管、过多过滥的定点采购,既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也不利于汽车企业的公平竞争。
因此,如果要实施定点采购,就要制定出一套细化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不能公开招标完毕以后就放任自行发展,这样定点采购很容易“走形变味”,滋生出一些见不得阳光的问题,后期管理对定点采购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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