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控购落实处”专题
作为一种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控办已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而汽车控购作为关乎政府形象与企业命运的一项手段,备受各方关注。汽车控购如何与政府采购相衔接?这是目前一个亟待破解的问题。
控办淡出舞台 控购备受关注
社会变革,总要“抛弃”很多不合时宜的事物。“控办”多变的命运即是如此。
1999年云南省取消控办;
2001年北京市取消控办;
2002年安徽省取消控办;
……
所谓“控办”就是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的简称,它是产品紧缺时代,计划经济下的产物。
“取消控办是历史的必然。”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表示,“控办的消失,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采购行为变得更加规范,通过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依据法律进行采购,控办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有专家认为,控办淡出历史舞台关键是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条件已经不存在了。在产品极大丰富的市场经济社会里,已经很少会出现因产品紧缺而需政府部门去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特别是随着政府采购进入法制化轨道,控办的存在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取消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了。
一位权威专家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说控办的职能里还有什么需要保留的,那就只剩下控制公务车采购这项职能了。”
事实也正如专家所言,目前控办的命运呈现两种状态,其一、控办机构存在,但要面对如何与政府采购接轨的问题;其二、控办取消,其职能转换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
控办在弱化
据了解,在那些还没取消控办的省市,如吉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贵州等地,控办虽然存在,但已失去了以前的很多“权力”,目前大部分仅保留对汽车配备标准的控制。而那些已取消了控办的省市,控办原有的一些职能也发生了转移。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职能特别是汽车控购职能划归到不同的部门。如北京是将控办职能揉进了政府采购管理处;内蒙古自治区是由纪检委监督汽车采购的情况,确认购买车辆的排量和价格,等等。
无论是控办机构萎缩,还是控购职能发生转移,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推进,汽车作为政府消费的大宗货物,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的范畴成为必然。人们寄希望于新的采购制度能够消除控办时代的烙印,用法律程序代替控办时的行政审批,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汽车采购过程中个人因素的干扰。江淮瑞风营销部大客户室经理黄长江表示:“取消控办后,地方保护和指定品牌将失去最后一把保护伞,各汽车厂家将在一个更公平的平台上竞争。这对汽车产业的发展才更有利。”
然而,取消控办,将公务用车纳入政府采购,真的就能解决“指定品牌、地方保护、超标购车”的诟病吗?
打开已取消控办的省市的汽车采购数据表,你会发现,每个省市都有自己“偏爱”的汽车品牌,有的地方偏爱桑塔纳,有的地方钟情别克。另外,在汽车采购方式一览表中,会发现询价、单一来源占绝大部分。
如果一项制度的改革仅仅是“新瓶装着旧酒”,其意义何在!政府采购汽车中为什么会出现“偏爱”某些品牌的现象?是政府采购制度出了问题,还是其他原因在作梗?
控购不可废
业内人士一直认为,不管汽车控购的形式发生哪些变化,其对汽车采购的很多控购职能不可发生变化。否则,汽车采购市场的环境很难得到改善。
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在我省如采购100辆轿车,那么几乎100%是指定品牌”。
据了解,这不仅是某个省的问题,汽车采购难以控制已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现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不能指定品牌,但在汽车这个大宗货物采购中指定品牌却已成为一个潜规则。另外,地方保护、超标采购、凭领导喜好购车、达不到配车标准的却配了车等现象也大量存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目的就是为了控制公务车采购,防止党政机关在汽车采购和使用中的铺张浪费。执行了11年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现实却让人乐不起来。
汽车采购控制的失调在造成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奢侈浪费现象的同时,也扰乱了汽车采购市场,使汽车企业无法获取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当汽车企业“虎视眈眈”地盯着公务车市场这块肥肉时,采购人指定品牌这个潜规则让不少汽车企业马失前蹄,“还没有开战,就已经宣告了失败,根本没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一汽车企业老总感慨地说:“公务车市场让我们既爱又恨”。
专家呼吁,不管控办存在与否,对汽车控购不可弱化。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强调:“一定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汽车的控购力度。”他认为,目前在政府采购汽车中出现的指定品牌、地方保护以及超标准购车等现象,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控办取消后遗留的控购真空,也不能简单地将之归罪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制度本身没有错,错就错在执行环节的错位及执行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
汽车采购的现状已经引起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关注,他们呼吁依法进行汽车政府采购。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徐焕东说:“控办这个机构是否存在不重要,重要的是对汽车控购不能因为控办存在与否而减弱。如果取消控办就应该把控购放在预算中,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汽车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畴,意味着作为政府大宗消费品的汽车将像其他货物采购一样必须依法采购。但因《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存在,汽车采购又有其特殊性,即应由相关部门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批,政府采购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因此,汽车控购如何与政府采购相衔接就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汽车控购联姻政府采购
控购 采购要牵手
政府采购和汽车控购从1994年就有了一定的渊源。
1994年颁布的《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购置资金情况,在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竞价,统一购置、配备。”可见,这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精神。
但事至今日,汽车控购部门与政府采购部门并非处于理想的衔接状态。目前汽车采购中指定品牌现象还很多,这就是一个证明。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永恒坦言:“虽然《政府采购法》中对指定品牌有明确的限制,但政府采购只是汽车控购诸多环节中的一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地方保护、领导、人情等方面原因,汽车控购并不理想,所以仅是抓住政府采购这一环节并不能达到汽车控购的目的。”
业内专家认为,要真正既达到控购汽车的目的,又能按《政府采购法》的程序依法进行采购,汽车控购部门就不能越权指定品牌,只需控制汽车的配备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即可。而采购人则需拿着控购部门批准的计划单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按照监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进行采购。
理想的模式并不等同于现实的可行性。业内专家指出:“由于各地汽车控购职能隶属于不同的部门,目前两者要做到完美衔接还比较困难。如何做好衔接必须针对不同情况对症下药。”
三种方式嫁接政府采购
如果按与政府采购衔接程度的不同来划分,目前控购职能隶属三大不同的部门:控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三个不同的归属导致三种不同的与政府采购联姻的方式。
控办 只控制配备标准
早期的控办职权范围较大,对品牌也有决定权。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说:“这对汽车厂商、经销商都是不公平的。此种控办的存在为规范的政府采购设置了障碍。”
福建省控办主任陈振兴表示:“按照《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如今的控办已基本失去了对品牌的控制。”但记者从一些汽车厂商处了解到,一些省市的控办部门都有本省本市本地区采购车辆品牌的目录,如无法进入这个目录,就无法成为这个地区的供应商。
江淮瑞风营销部大客户室经理黄长江说,虽然控办名义上只控制排量和价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方却都利用“车辆采购品牌目录”这个程序,给予本地企业特殊的待遇。
业内专家指出,有些省市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控办只能控制汽车的配备标准。但实行过程中由于“车辆采购品牌目录”的存在,使得控办指定品牌现象处于半隐半现状态。专家建议,“车辆采购品牌目录”只应具有指导性,不该带有强制性,更不能成为未上目录的汽车品牌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一道门槛。作为控办部门,只要按规定控制汽车配备标准,审批采购人的需求即可,不应指定品牌或推荐品牌,剩下的工作就应进入政府采购的程序。只有这样,对汽车的控购才会实至名归。
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勿越权指定品牌
取消了控办后,很多地方将控购职能转移至其他非政府采购部门。
正确的政府采购程序应是汽车控购部门首先核定欲采购单位是否有汽车采购配额,如果有,则对其进行排量和价格方面的控制。采购单位拿着控购部门的计划单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决定采购方式,然后交由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据了解,目前汽车控购部门与政府采购部门是脱节的。很多地方确实首先由控购部门对汽车排量和价格进行控制,但控购部门顺便指定品牌的现象也不在少数。
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人士反映:“这显然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但汽车控购部门早就把品牌给‘指定’了,我们只能照‘章’办事。”
为什么这些控购部门能“顺便”指定汽车品牌?而作为政府采购部门又不得不照“章”办事?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段云波分析:“有些控购部门对政府采购的功能和作用根本就不懂,认为只要采购人没有超标就行,在他们的头脑中根本不存在‘指定品牌’这根弦。而彼此之间多沟通是打破这个‘盲点’的一个很好办法。”另外,专家分析,难过‘人情关’也是重要因素。
北京汽车制造厂陆驰销售公司总经理赵堪选则认为,采购人的思想转变更为重要,“只有坐车人真正意识到了不应该指定品牌,这种控制才能真正有效。否则一些控制只会流于表面。如果使用者意识到自己只是一个使用者,无权进行强制性的指定,汽车控购就会真正有效,汽车行业也会在一个更加和谐、公平的环境中发展。”
据调查,由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政府部门真正了解政府采购、认识到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意义的人并不多。因此,业内专家指出,要做好其他控购部门与政府采购部门的衔接,想方设法让政府采购制度深入人心是很关键的。
采购监管部门
顶住压力 依法采购
目前,有部分省把对汽车控购职能揉入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这样汽车控购与政府采购理应可以做好衔接,但事实并非如此,指定品牌还是大行其道。原因何在?二者到底应如何做好衔接?
2002年安徽省取消控办后,将控购职能揉进了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北京市则在政府采购办中保留了定编职能,对汽车购置数量、排量和价格进行控制。
为确保汽车采购能依法进行,安徽省财政厅在200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各部门、单位采购汽车时禁止指定某一品牌,而应在同一档次的车辆中至少选择3种以上的品牌。”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孙学鹏说:“目前指定品牌比较普遍,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时经常会习惯性地写上自己想采购的品牌。面对这种状况,政府采购管理处在给采购中心下达采购任务时都会写上‘不得指定品牌’。采购中心在执行过程中会有困难,我们要求采购中心通过各种渠道说服采购人。”
为什么有明确法律规定,采购人还是要指定品牌呢?
专家分析,领导指示及人情压力是其主要原因。例如,领导本身对某种品牌车型特别偏好;每个省份几乎都有自己的汽车产业,领导要求“如无特殊情况,要支持地方产业”……这些都是造成汽车采购中指定品牌等问题的关键。
某汽车企业市场部负责人深有体会:“现在政府采购指定品牌,除了一些领导的偏好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地方保护。这样下去,会在省与省之间造成汽车销售的壁垒,不利于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
但面对上级领导的“指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虽有控购职能,也很明白指定品牌、地方保护的危害,但有时却不得不“退避三舍”。
业内专家指出,目前虽然有“不得指定品牌”的规定,但还没有具体化,有一种隔靴搔痒的感觉。只有从法律法规上对指定品牌做出轻重不一的处罚,这种现象才能减少。当采购人指定品牌时,政府采购部门可以引用法律:“同意指定品牌,我就是在渎职。同样,你也会受到处罚。”面对如此答复,相信采购人也要考虑再三。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永恒则认为,“最重要的是,各级省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下定决心,加大对汽车采购的控制。另外,不要着眼于眼前各地区的利益,不要进行地方保护,而应把汽车行业的发展置于大环境之中,以身作则,再加上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这样才能达到汽车控购的目的。”而作为政府采购部门,则需要顶住压力,依法采购。当法律的利剑高悬头顶,利害攸关,相信谁都会思忖再三。
观点对对碰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河北省仍存在控办,但规定仅是对汽车的配备标准进行控制。
仍保留对小汽车控购审批管理的地方应在《政府采购法》框架内对现行控购审批制度或程序进行改革,使其既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又实现了控购审批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控购审批不再指定品牌或采购人先参加政府采购,后办理控购手续。
江铃陆风汽车营销有限公司大客户经理宋陶毓:现在公务车采购无论在制度上还是流程上都比以前规范多了,因为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后,整个大环境相对来说公平多了。例如,如果有汽车项目,就要发布招标公告;企业要投标就要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还要专家进行评审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务车采购处于一个公平的环境中。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管理处车管处处长李昆:2004年,云南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了《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主要是对汽车进行定编管理和明确配车标准。
云南省汽车控购部门与政府采购做到了较好的嫁接。在公务用车购置报批程序中要求省级单位申请购车,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购车单位的工作需要、车辆编制,实有车辆数量,拟购车型的价格、资金来源、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逐项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办理,然后再纳入政府采购。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管理,禁止为无《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的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以前,政府采购部门和控购部门各自为政。但现在各部门合力,一起为汽车采购把好关。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集团销售科孙杉:作为企业,感觉比较无奈的就是指定品牌和地方保护。这对其他汽车企业是很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中国整个汽车行业的发展。
作为企业很希望能打破这种地方保护,真正做到像《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不得指定品牌,不得设置地方壁垒,这样每个汽车企业都是凭自己的实力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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