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车辆保险改革对政府采购的影响
文/林平 张旭东
目前,国内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相继推出了机动车辆保险改革方案。机动车辆保险改革实质是我国车辆保险管理模式上的变革,根本目的是通过改革,使我国车辆保险的经营管理、产品、价格到运作模式能够尽快与国际接轨。去年11月26日,为使车险改革平稳、顺利地进行,防止出现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国内经营车险业务的10家保险公司,达成了行业自律协议。
那么,机动车辆保险改革对政府采购有什么影响呢?就笔者到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的调查看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与政府采购息息相关。
保险费率降低
无论是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车辆保险,还是其他保户,其实最关心的都是费率改革。以前保险公司是用一个条款一套费率面对不同的客户,而现在则要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不同风险给出一个合理的价位,即实行差异化费率。差异化费率的本质就是根据风险大小的不同,确定费率标准,这样有的费率要升,有的费率要降。笔者认为,这样做更公平、更合理,充分体现了风险与保费对等的原则。在费率改革以前,政府采购的车辆保险,与其他保户没有大的差异,其实这并不合理,因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有管理严格、保养维修及时、出险率低等特点,如果交的保费与其他保户相同,甚至与高风险保户一样,就等于把高风险保户应当承担的部分转嫁到低风险保户身上。费率改革后,低风险保户执行低的费率,高风险保户执行高的费率,而在“车队”险方面的特殊规定,使政府采购的车辆保险费就明显低于往年,节约了财政资金,对政府采购而言是相当有利的。
增加有利的保险条款
本次机动车辆保险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按照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由原来的1
个基本险条款增加到7个,附加险条款由原来的9个增加到12个;保险年度未发生赔款,续保时优惠最高可以累计到30%;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增加了事先征得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不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的30%;根据不同的车辆类型和用途明确和约定了不同年限的折旧率;增加了保险人的义务章节,其中: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为赔付理算依据。由此看来,新旧条款相比,更有利于政府采购和其他保户,对保险公司要求更严格、更具体。
改进理赔服务
政府采购既关注保险公司的费率改革,又重视理赔服务。如果改革后因费率降低而导致理赔服务质量变差,就会失去很多保户。据报道,在保险业务发达的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的车险保费虽然较同行业高,但所占保户资源一直占同行业之首,其原因就是东京海上的服务优于其他保险公司。这说明机动车辆保险的售后服务与产品本身一样重要,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本次机动车辆保险改革,各家保险公司也都极力改进理赔服务,力争以优质的服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如保险公司承诺:车辆出险,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勘察定损,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等。保险公司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既是大势所趋,也是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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