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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新学期前要完成校车改装

作者: 发布于:2015-06-24 14:18:14 来源:广州日报

   校车改装实施方案昨起征求意见 未领标牌校车不得再用

 
  《佛山市校车改装实施方案(代拟稿)》昨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方案要求所有用作校车的车辆于9月1日前按规定标准完成改装。不改装也不更换新车的专用校车于9月1日后依法终止运营合同,未领取过校车标牌的,也不得再作为校车使用。
 
  改装后可用至2015年底
 
  根据方案,改装车辆包括在佛山已取得校车标牌但不符合标准的专用和非专用校车,以及未取得校车标牌但与园方校方签有学生接送合同的专用校车。环保标志未达绿标的车辆不能用作校车,不在改装之列;非专用校车改装后的使用期限暂定至2015年12月31日。
 
  根据要求,所有车辆改装将于9月1日前完成。各区统一按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对改装后符合标准的车辆,由区教育部门牵头受理,经区公安、交通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换发校车标牌并统一登记在册。
 
  方案同时还要求,校车不得挂靠经营,提供校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必须是专业客运运输企业和专门的校车运营企业。校车驾驶人应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印章的驾驶证方能驾驶校车。与学校签有节假日或临时接送合同的车辆如无校车标牌,于9月1日后依法终止合同。
 
  无校车牌不得接送学生
 
  方案中称,公办学校自主拥有的校车,由政府出资改装或购买新车;民办学校自主拥有的校车则由学校出资。运营企业已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也自行负责改装。
 
  对于目前未取得校车标牌,但与学校、村(居)签有接送学生租赁合同的运营企业的专用校车,方案要求,由校车所有者按标准进行改装并申请校车标牌后,方能接送学生,续订合同时各区、镇(街)、学校应给予优先权。
 
  方案允许购买新车并申请校车标牌后继续履行合同,可在原合同基础上对相关内容适当调整。
 
  根据要求,未领取过校车标牌的非专用校车,从发文之日起不得作为幼儿和小学生校车使用,9月1日后不能用于接送中学生,依法终止合同。此外,不改装也不更换新车的专用校车于9月1日后依法终止运营合同,不得作为校车使用。财政扶持提上日程
 
  校车经费一直颇受关注,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也要求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方案同时也要求市财政局落实公办学校校车改装经费,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并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指导各区履行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
 
  改装要求一览:
 
  方案明确了校车改装的具体要求,包括核载、图形和文字标志等8大方面;要求改装后,幼儿校车核定乘员数应不多于45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不多于56人。
 
  标识方面,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
 
  根据要求,校车的所有车轮不得装用翻新轮胎。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车外,其他车型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学生座位(椅)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另外,校车至少应设置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40个的,应设置2~3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幼儿校车,学生座位数在20~40个时,应设置2~3个照管人员座位;学生座位在40个以上,应设置3~4个照管人员座位。
 
  同时,校车需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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