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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技术公开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 发布于:2015-10-08 08:00:50 来源:新华网

   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于9月29日发布了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中规定,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保障消费者安全、合理使用汽车的合法权益,汽车生产者应向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及相关经营者提供、公开所销售汽车的维修技术信息,此规定旨在打破汽车维修领域的垄断。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发〔2015〕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汽车维修业是重要的民生服务业。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在我国进入汽车社会新形势下深化汽车维修行业改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汽车维修技术进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全社会汽车维修质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我国汽车维修业市场监管国际接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各项规定
 
  贯彻实施《办法》是我国汽车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各相关部门、企业及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组织做好《办法》实施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办法》宣贯工作。
 
  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做好《办法》宣贯工作,确保《办法》准确理解、有效实施。要组织编写发布《办法》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宣贯材料,举办面向汽车、零部件等企业的《办法》宣贯培训,使汽车企业(即汽车生产者)、零部件企业及广大汽车维修企业全面、正确理解《办法》规定,确保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制度有效实施。
 
  (二)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和市场监管措施。
 
  各汽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将有关信息公开工作嵌入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或委托建立)本企业网络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系统,及时有效公开本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部要依据《办法》,加强对汽车企业实施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情况的监管,对未公开或未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的,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家认监委依法予以处罚。
 
  (三)有效开展便民服务。
 
  交通运输部要按照《办法》规定,委托有关技术支持单位,有效开展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工作;抓紧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提高市场监管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为汽车、零部件、维修、保险等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等提供权威、便利的信息服务;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尽快建立有关汽车企业、车型目录等信息的共享机制,减轻企业信息备案负担;建立交通运输部门与汽车企业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广泛听取企业意见,不断改善市场监管服务工作。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积极服务会员企业,不断规范和改进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
 
  三、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时间要求
 
  为积极、稳妥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各类型汽车车型的具体实施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
 
  (二)对于“新定型”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对于“老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2015年1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1000辆(不含)的乘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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