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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联合规范招标投标市场

作者:孙洋洋 发布于:2015-05-05 16:30: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规范化


  《意见》明确,我国将从四个方面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机制。


  一是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


  二是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并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方便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


  四是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要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规定要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进行实质审查。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组织后评估,及时修改完善。


  《意见》的下发说明,日后,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严格程序等手段,各种限制市场竞争、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潜规则”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窄。同时,《意见》的下发也是对招标投标环节中“潜规则”、“陋习”的坚决打击。相信,《意见》的下发,不是形同空设,而是切实保障、规范招标投标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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