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车可通过试点方式推进改革
作者: 发布于:2015-04-15 10:09:01 来源:法制晚报
在如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正成为助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而由此衍生的专车,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在一些地方却频频遭致监管部门的处罚。近期,备受瞩目的“专车第一案”,即济南市被处罚司机诉该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一案,便是其中典型一例。
近日,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专车第一案”暨专车发展法律研讨会上,多位与会法学专家均认为:技术进步是挡不住的,对于由此带来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的变革,法律不应当阻碍,而是要去规范;现有利益格局必须打破,否则创新永远走不下去。
专车符合节约型社会政策方向
记者: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互联网专车?
周汉华:专车是整个互联网新业态中的一个表现,其实质是一种共享型经济。它的核心要义,就是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实现供给端零成本的优势,从而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改变传统生产方式。共享型经济的一个特点,就是到最后都与现行规定冲突。
王军: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外国主要城市的出租车行业,主要都是预约服务,而不是巡游式服务。我国的出租车长期是以巡游为主,在我看来,专车的崛起是对出租车市场一个有益的补充和改善。
刘莘:众所周知,现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存在打车难,原因就是资源有限,比如北京出租车规模,迄今已经十多年没变,只有68000辆车。专车的出现,包括黑车的存在,都是因为有一定的社会需求,社会需求没办法抹杀,既然没办法满足,所以一定会生成其他的方式满足。所以,专车之所以受欢迎,就是它能满足社会需要。
蒋大兴:这其实也是一个如何看待社会沉淀资源盘活的问题。为什么市场会通过专车填补?就是因为一方面运载量不足,另一方面还有很多车辆闲置。因此,专车的出现既盘活了沉淀资源,符合国家倡导的节约型社会大的政策方向,而且可以提升民众福利。而我们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提升民众福利的需求,而不是消灭这种需求。
出租车特许经营模式应改革
记者:怎样看待专车与现有法律规制之间的冲突?
莫于川:毋庸置疑,专车的出现是一种进步,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更充分地利用市场资源提升社会发展的契机。现在出现的矛盾是因为既往的立法和制度的滞后,特别是相关利益体的抵触,或者是观念上的抵触。但是,如果要创新,完全没有突破是不可能的。所以,传统的利益格局必须打破,否则创新永远走不下去。必须要促使这些垄断的利益体和互联网创新达成一个平衡。总的来说,就是一要促进,二要规范。促进为主,规范跟进。
周汉华:从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的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现在回头看淘宝,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答案。如果淘宝刚出现时,工商就用传统观念管,必须得有营业执照,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局面:淘宝有了800万商户,解决了2000万人的就业,最后的观念就是形式比人强。
何海波:技术的进步是挡不住的。现在监管碰到的问题是,我们容不容许它的存在,我们应该让它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存在。我觉得,监管部门应该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态度,就是要保护技术的进步,要顺应这种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不是做它的反对者、阻碍者。否则的话,那就是反动,逆历史潮流。
杨建顺:出租车领域和其他领域一样,应该改革,应该破除垄断,应该拒绝僵化,在市场准入方面,尽可能做到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监管部门对于专车的出现,应该是一个欢迎的态度,而不是恐惧和压制。市场能够决定和解决的,就要让市场去做。中介机构能做的,就让中介机构去做。对于出租车特许经营模式,是时候从根本上反思了。
记者: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上看,专车比传统出租车风险更大吗?
周汉华:不管是在传统的出租车公司模式下,还是在共享型经济模式下,个人权利保护面临的风险都是一样的。而且从预防风险方面来说,在共享型经济下,在平台规范下,专车对用户权利的保护还要更好。
王军:专车的“四方协议”模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可。所谓“四方协议”,即专车平台先将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再通过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聘用车主,从而签订一份由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共同签订的“四方协议”。
四方合同实际上是对法律的尊重,因为它尊重了各方的关系,尊重了目前行业有效的划分。所以,这种设计并没有把乘客的利益作为一个牺牲品对待,恰恰相反,对乘客利益做出了很大考虑。
立法规制须打破部门利益
记者:在新的经济模式下,政府对于专车这些新兴业态,应当如何监管和规范?
周汉华:我的建议是,要鼓励不同的地方进行试点和创新。通过不同地方的试点看一下,到底是谁优谁劣,这符合改革的大逻辑,就像小平同志说的深圳特区建起来一样。
新的经济模式下,政府监管仍然不可或缺,但是管理的理念、重点、方式与手段都要相应变化和调整。我认为,政府部门最重要的任务是两个:一是反垄断,二是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要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何海波:法律首先要规范的,就是明确专车平台的义务。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获得专车,平台至少应当保障在纠纷发生时,能提供专车公司和专车司机的真实信息。如果提供不了,最后导致损害顾客利益的专车司机无处寻觅,那么平台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专车平台应该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这是它的基本义务。
记者:目前对于专车是否迫切需要立法规制?立法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赵占岭:在“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转变监管方式问题,需要立法机关稳妥慎重的考虑。因为这个趋势的过程中是有阵痛的,因为它带来很多冲击,甚至是颠覆。不仅是汽车租赁,还有快递、物流等很多行业,都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另外,“互联网+交通运输”也延伸出很多问题,包括专车、拼车、P2P租车等。
在互联网时代,立法应该超出一些部门利益、团体利益,应该以更超脱、更中立的态度转变监管方式和理念,这是特别突出的,特别是在互联网行业和传统行业的利益博弈过程中,监管者的定位和角色非常重要。
王军:立法可以,不立法也可以。回顾一下网络购物、电子商务,就是因为我们一直没立电子商务法,所以才有这十几年的繁荣。如果当初立了法,肯定要出问题,很多立法走得太快反而成为一个障碍。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 北京路侧停车管理年内有望出改革方案
- 第三批智慧城市试点名单新鲜出炉
- 巴马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2014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中标公告
- 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村民委员会西滑封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变更公告
- 武陟县西陶镇西滑封村村民委员会西滑封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下载公告
- 闵行区分散采购信息——关于闵行区6所学校基于电子学生证的校内刷卡应用试点项目中标公告
- PPP模式将成为国企改革新动力
- 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怀集县“十三五”规划编制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西峡县交通运输局路网超限超载智能监测与处置试点项目公开招标结果公告
- 大理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物化补助采购三元复合肥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