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公路管理局专用车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阿拉善盟公路管理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阿拉善盟公路管理局专用车辆政府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阿拉善盟公路管理局专用车辆政府采购
项目编号:AZC2017-GZ42-A030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边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483-834550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阿拉善盟公路管理局
地址: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
联系方式:白丽 1394801135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人:边先生 0483-8345508
代理机构地址: 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西城区西花园北街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07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阿拉善盟公路管理局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专用车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阿拉善盟公路管理局专用车辆政府采购
项目编号: AZC2017-GZ42-A0309
项目批准书编号:阿财购准字[2017]126号
2、采购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序号 | 货物服务名称 | 项目预算 |
1 | 1000型沥青拌合站1座 | 300万元 |
2 | 四驱皮卡7辆 | 126万元 |
3 | 稀浆封层车1辆、平板运输车(带平板)4辆、双排自卸车8辆,共计13辆。 | 446万元 |
二、 注:本项目分三包采购,详细配置要求、数量见招标文件。
三、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企业近三年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6个月内纳税证明和3个月内为企业员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凭证(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须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经过年检合格有效的);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携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后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有银行资信证明及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6、投标商须出具车辆设备生产厂家的授权(投标商如是生产企业 ,此项不需要提供)及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
7、近三年类似业绩证明;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9、投标企业须在开标前到在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院进行行贿档案查询,且查询对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查询结果为无行贿犯罪记录(需在有效期内);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投标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保证金缴纳情况]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并在系统打印[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纳信息]盖章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将投标文件和标有“*”资质原件一次性递交,供专家评审评标时审验,否则按无效投标论处。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于即日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招投标系统获取采购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nmgp.gov.cn)。登录网站页面,在“盟市旗县采购公告”中查询采购信息,点击信息公告页面下方的“相关附件”即可浏览、下载招标文件。
2、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alsggzyjy.cn)。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凡有意参加供应商,在阿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标报名。未在该系统注册及办理CA数字证书的企业请根据阿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办理政府采购网上交易信息化平台CA数字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进行办理,方可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具体的操作流程详见网站《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供应商》。企业报名成功后方可在系统中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业务咨询电话:0483-8345508,技术及CA购买咨询电话:0483-8345573。
3、网上报名后,在“保证金缴纳通知”栏目获取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号,在《招标日程安排表》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前,从本企业基本账号向保证金子账号中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并在网上系统打印[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纳信息]盖章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到账或其他缴纳方式的,为无效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一包60000元,二包20000元,三包80000元,缴纳截止时间详见公告下方《招标日程安排表》。
四、采购文件售价
本次采购文件的售价为0元人民币。
五、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西城区西花园北街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阿拉善盟新政务大楼),同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PDF格式)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至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并将开标一览表信息录入到系统中,录入的授权委托人必须与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人一致。如投标人未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或未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递交纸质版投标(响应)文件时采用电子签到,开标现场须由授权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到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人不予受理。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公开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地点: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西城区西花园北街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阿拉善盟新政务大楼)
六、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联系人:边先生
联系电话(传真):0483-8345508
采购单位名称:阿拉善盟公路管理局
联系人:白丽
联系电话:13948011356
七、信息公告
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nmgp.gov.cn/)、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alsggzyjy.cn)发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企业近三年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6个月内纳税证明和3个月内为企业员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凭证(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须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经过年检合格有效的);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携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后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有银行资信证明及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6、投标商须出具车辆设备生产厂家的授权(投标商如是生产企业 ,此项不需要提供)及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 7、近三年类似业绩证明;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9、投标企业须在开标前到在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院进行行贿档案查询,且查询对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查询结果为无行贿犯罪记录(需在有效期内);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投标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保证金缴纳情况]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并在系统打印[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纳信息]盖章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将投标文件和标有“*”资质原件一次性递交,供专家评审评标时审验,否则按无效投标论处。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72.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8月02日 08:30 至 2017年08月2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采购招投标系统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nmgp.gov.cn)。登录网站页面,在“盟市旗县采购公告”中查询采购信息,点击信息公告页面下方的“相关附件”即可浏览、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8月24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8月24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西城区西花园北街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阿拉善盟新政务大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6.节能产品
如采购内容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强制)采购品目,评标工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环境认证产品
如采购内容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采购品目,评标工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扶持政策
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次采购将优先选择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和中小企业。
8.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8.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8.4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8.2规定的扶持政策。
8.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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