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延边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州县级新华书店流动售书车购置招标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受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延边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延边州县级新华书店流动售书车购置招标采购项目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延边州县级新华书店流动售书车购置招标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JLZCJT-CG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金学民
项目联系电话:0433-281292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延边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光明街42号
联系方式:金学民0433-281292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晓燕0433-2861677 13844313192
代理机构地址: 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西路28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延边州县级新华书店流动售书车购置招标采购项目
二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延边州县级新华书店流动售书车购置招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购。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及企业自筹。项目业主为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延边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二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名称:延边州县级新华书店流动售书车购置招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
招标编号:JLZCJT-CG001
交货地点: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延边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延边州各县市地点。
采购内容:第一包:皮卡车4台;
第二包:货车4台、多用途乘用车1台;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所采购的车辆的购置税、车船税、车辆落籍及其他一切手续及费用均由投标人办理并承担。
供货期: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预算金额:第一包:71.8 万元;第二包:85.48万元
投标保证金:第一包:1.4万元;第二包:1.5万元
质量标准:符合国际、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3. 合格投标人必要资格条件(须同时满足):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国境内注册并持续有效的制造商或代理商;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本项目可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交《联合投标协议书》。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下午4: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到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报名时提供以下资料:投标申请人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法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的材料(以上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招标文件成本费为每标段500元,售出不退。
5.投标文件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址):2016年12月 1日上午9:30时,地点: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六楼开标室
5.2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招 标 人: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延边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光明街42号
招标公司: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西路28号
联系电话:0433-2861677 13844313192
监督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国境内注册并持续有效的制造商或代理商;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本项目可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交《联合投标协议书》。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7.2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11月09日 09:00 至 2016年11月15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西路28号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金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2月01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12月01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吉林省中诚招标有限公司六楼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