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消防总队2016年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第十二标段、第十三标段)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受宁夏消防总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宁夏消防总队2016年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采购项目(第十二标段、第十三标段)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宁夏消防总队2016年消防车辆器材装备采购项目(第十二标段、第十三标段)
项目编号:HC-NXZFCG-2016-00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晓宇
项目联系电话:0951-555328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宁夏消防总队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69号
联系方式:王震0951-505763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梁晓宇0951-5553287
代理机构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40号韦司德公寓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标段 | 标段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基本要求 | 备注 |
十二标段 | 饮食保障车 | 辆 | 1 | 主要由越野底盘和其上装部分组成,可实现行驶状态和停止状态的主副食加工,主副食加工量满足不少于300人份/小时。 | 需提供影像资料 |
十三标段 | 野外宿营车 | 辆 | 2 | 满足不少于20人宿营。具有公路运输和一定的越野性能,车内具备独立照明、暖风、空调、洗漱和休闲等功能,确保一定的舒适性。 | 需提供影像资料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供应商;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5、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若为代理商投标须提供生产厂家针对该项目产品的授权书(授权书须注明有效期);7、由投标人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针对本项目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8、第十二标段、第十三标段须具备国家强制性CCC认证;9、投标产品提供质保期内的第三者意外伤害险。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8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10月25日 18:00 至 2016年10月29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报名通过后,方可领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1月14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11月14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宁夏唐渠大酒店四楼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法定节假日不休息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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