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城管执法分局电动执法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济宁高新区城管执法分局电动执法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济宁高新区城管执法分局电动执法车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本次招标文件要求能够提供货物能力的供应商(生产商或代理商)前来投标。
采 购 人: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高新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济宁市建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1、项目编号:GXCG/2016/G0004
2、项目说明:本项目为济宁高新区城管执法分局电动执法车采购项目,其中5座电动车4辆,7座电动车12辆,共计16辆。具体采购清单及详细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实行网上报价,采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投标和纸制投标文件存档的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 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4.2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有提供货物能力的供应商(生产商或代理商);
4.2.1 生产商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营业执照),以上证件均为原件;
4.2.2代理商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营业执照)、所投产品生产商针对本项目唯一的授权委托书,以上证件均为原件;
备注:供应商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的原件,否则将作为废标处理。一个生产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生产商的授权委托无效,失去投标资格;生产商如委托代理商参加投标,生产商不得再参与投标。
4.3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4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4.4.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4.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4.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5 能独立完成货物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维护等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4.6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8 供应商须对整包响应,不得分解后进行响应。
4.9截止到开标当日,供应商(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供应商不必提供证明)
4.10 供应商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招标文件获得方法:
凡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供应商或已办理CA电子密钥供应商均可以获取招标文件。
1)凡未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供应商应先办理注册,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注册程序详见济宁市政府采购网站“办公指南”中的“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并按照普通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2)CA电子密钥的办理实行供应商自愿原则,注册咨询电话:3202121,CA电子密钥咨询电话:3202114。
6、上传投标文件时间:
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16年5月26日上午9: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济宁高新区政府采购网站。
具体操作:登录“济宁高新区政府采购网”选择“投标报价—>增加投标方案”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
7、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年5月26日8:30 时-9:00时(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建设北路13号市直综合集中办公区5号楼一楼第二开标室
8、供应商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及地点:
解密时间:2016年5月26日上午9:00以后(北京时间)
解密地点:济宁市建设北路13号市直综合集中办公区5号楼一楼第二开标室解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9、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年5月26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建设北路13号市直综合集中办公区5号楼一楼第二开标室
10、其他具体操作请参考供应商操作手册(新)(见济宁市政府采购网站—>通用表格)
11、未尽事宜或须澄清的内容请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高新区分局
采购人联系人:郝磊 联系电话:0537-3255301
监管部门:济宁市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7-3255100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刘仕琪 曹婷 联系电话:13805378647 13685376265
济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jnzfcg.gov.cn
具体详细请登陆:高新区政府采购中心http://gaoxin.jnzfcg.gov.cn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济宁高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和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发布。
本项目如有必要澄清和修改需要发布更正公告的,将在本网站及时发布。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