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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长市城市道路车辆清障施救服务项目(二次发布)”澄清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12-05 08:5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关于“天长市城市道路车辆清障施救服务项目(二次发布)”的

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天长市城市道路车辆清障施救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cg201711-171)”的质疑现作如下澄清:

1、问:5.2中备注“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以安徽省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以上二项费用,两者报同一折扣。”,我单位认为道路救援服务按报价同一折扣不合理。因为车辆事故救援服务只要按标准收费,保险公司是给予赔付的。只要正当、合理即可,保险公司是认可的。相关保险是有这样规定的。不应强行规定折扣。创城是可以规定折扣的。建议:改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不得高于安徽省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回复:因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摩托车、电瓶车具多,而此类车辆在我市没有保险的情况较多,相关救援服务应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因此按招标文件执行

2、问:规定需要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请问“轻型厢式货车”可以吗?

回复:不可以按招标文件执行

3、问:我单位外协50T吊车车辆类型,车管部门登记时只载明了“重型专项作业车”,无“非载货”,请问可以吧?

回复:不可以,必须为“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4、问:外协吊车、叉车操作人员为外协单位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如需提供,只能提供外协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可否?。

回复:不可以按招标文件执行

5、问:车辆免费停放、保管及随车货物的保管,未载明免费停放、保管期限。本单位建议:应根据有关条文等,载明免费停放、保管期限及相关超期停放车辆处理办法和规定免费停放期限外的收费标准。

回复: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内容及任务要求”的相关内容。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支队相关部门制定的车辆发放程序,不得私自放车,如私自放车,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及经济赔偿由投标人全部承担。投标人在施救、拖移、保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物价局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否则因此引起的投诉由投标人全部负责。

6、问:要求有经营场地,但是没有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必要的基本要求及面积要求。? 要求有仓储功能,但是没有具体面积要求。如果实现仓储?评分标准不满足招标公告,对消防、照明、安全存管没有加分项。招标公告中“做好公路应急救援设备的储备”,救援设备由谁提供?如由施救方提供,需要提供那些救援设备?设备的加分又在什么地方?招标公告中要求有“应急抢修”,抢修人员要不要提供维修技术证书?因为国家规定,汽车维修是需要从业资格的。

回复:(1)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内容及任务要求”的相关内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30天内,必须按其投标文件承诺配齐车辆、人员、场地及相关设施,并提供本地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材料,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或重新招标。

(2)招标公告中的“应急抢修”非特指汽车维修。

7、问:投标人须知第7.2条第4点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一辆不低于50吨的吊车”中具有50吨是指车的自重质量还是起吊重量?如果是起吊重量,吊车相关证件中无法体现又当如何。

回复:“一辆不低于50吨的吊车”中具有50吨是指车的起吊重量。吊车行驶证类型为“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即为符合“50吨”要求。

8、投标人须知第7.2条第5点中:特种车辆操作证(吊车、叉车)中的叉车操作证,在叉车操作证证件中无法显示“叉车操作证”字样,只显示专业代码“N2”,请问N2是否同等使用?

回复: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作业分类《目录》作业项目:叉车司机,项目代号:N2。故专业代码“N2”可以同等使用。

????????????????????????????????????????? ? 招标人: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代理机构:安徽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2017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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