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看守所、宁海县拘留所被监管人员物资定点采购单位招标项目的补充公告
宁海县看守所、宁海县拘留所被监管人员物资定点采购单位招标项目的补充公告 | |
公告次数:2 | |
发布日期:2016-11-22 | |
修改通知发至:所有招标文件持有人及潜在投标人: 修改通知中的下列内容,本文件所作出修改为采购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所有其他条件和条款仍保持有效。 1.原采购文件中P3(二)特定条件1现修改为:投标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具备批发、零售食品、百货及仓储、配送等配套服务的经营范围。(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原采购文件中P3(二)特定条件2现修改为:投标人旗下有正常经营的超市或门店,经营年限不少于3年,且至少有1家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投标文件中提供门店的营业执照和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原采购文件中P21资信业绩3现修改为:投标人仓储面积500m2,每增加500m2得0.5分,最高得1.5分,仓储地点设宁海县内得1.5分,宁波市内得1分,宁波市外得0.5分(提供仓储面积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库内物品摆放照片等)(0-3分) 4.原采购文件中P22资信业绩5现修改为:2014年1月1日以来在浙江省公安监管场所有100万元及以上类似供货业绩,有一份得3分,最高得6分(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及发票为准,原件备查); 5.原采购文件中P22供货保障措施3中的“车辆保障情况:自有一辆1.5T以上厢式货车的得1分,最多4分(提供行驶证复印件);”现修改为:车辆保障情况:自有一辆1.5T以上厢式货车的得1分,最多4分(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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