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租赁项目变更公告
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租赁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名称: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租赁项目
二、项目编号:BZWDGP-2016-0049
三、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5月6日
四、投标(响应)截止日期:2016年5月17日14时30分
五、变更内容:
原采购信息内容:
1.项目名称: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租赁项目
2.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项目说明及要求中:
一、项目要求
★1、停车场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
三、租期
5年(租赁期以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完成租赁物交付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
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提供的服务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租赁期满后,采购人视情选择重新招标或继续续签合同。
3.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方法 七、评分细则中:
停车场的面积大小 | 15分 | 停车场面积25亩以上得15-13分,22-25亩得12-10分,20-21亩得9-7分,少于20亩的得0分。 |
4.招标文件中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合同格式:
委托单位(甲方):
服务单位(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服务单位资质等级: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确定乙方承担 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国土资源厅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作范围:
第二条 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和工作量等):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 5 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2.甲方保证项目款按时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自签订合同之起 5 日内,根据省国土资源局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如需更改设计,应经甲方审批批准。如施工过程中确需对设计和工程量进行变更,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但变更后合同总价款不得大于省厅拨付资金。
2.乙方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 10 日内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于 年 月 日前进行基本工作的开展。
3.乙方应根据采购需求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如期完成,整体工作完成后,接受甲方验收,整体工作验收需达到合格以上水平。 工作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成果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成果验收,并按时向甲方汇交相关设计、成果等资料。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成果。
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全部转包给第三方。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对本项目工作、成果的审查认定权。有权按照乙方完成工作的情况拨付乙方项目资金。
2.甲方有要求乙方按照设计、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及相关规范、标准开展项目的权利。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要求甲方按期拨付项目资金的权利。
第九条 项目完成工期
全部工作应于 年 月 日前结束。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项目完工之日起1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20 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 项目完成验收,并出据成果验收报告书。
对项目所提供的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 对乙方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项目费支付日期和方式见第五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成果6套,电子版2份,并负责向所有相关部门汇交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原因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需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项目价款。
第十五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人民币 5 万元违约金,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项目款。
2.甲方项目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项目总造价款的0.1 %计算。因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拖期,经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返工周期为 60 天,并向甲方提供成果。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项目款总额的100%赔偿损失。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项目费30%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在施工期间由乙方负责所有安全问题,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编制项目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壹份,无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贰份,无棣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和代理机构各壹份。
变更为:
1. 项目名称: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停放服务项目
2. 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项目说明及要求中:
一、项目要求
★1、停车场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
三、服务期限
5年(服务期限以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完成租赁物交付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
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提供的服务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服务期满后,采购人视情选择重新招标或继续续签合同。
3. 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方法 七、评分细则中:
停车场的面积大小 | 15分 | 依据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许可证明或土地租赁合同,停车场面积为15亩得1分,停车场面积每增加一亩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少于15亩报价无效,不足一亩的部分四舍五入进行打分。 |
4. 招标文件中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合同格式:
(甲方)所需 (项目名称)经山东招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 (项目编号)磋商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经磋商小组确定 (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磋商文件
(二)成交供应商报价文件
(三)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四)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成交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服务
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
四、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估算为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乙方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号:
五、付款途径
□ 国库集中支付 □甲方支付 □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
□ 财政性资金 元 □ 自筹性资金 元
属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通过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 将货款直接支付至供应商账户。
六、付款方式
□ 分期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并货物交付经双方验收合格签字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货物交付双方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 月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 一次性支付方式
货物交付后经双方验收合格签字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
□ 其他支付方式
七、服务日期、地点
1、服务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服务。服务期限: 年
2、服务地点:
八、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十、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无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两份,代理机构与无棣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各一份。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无棣县富路大街12号
联 系 人:闫队长
联系方式:17805436193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
联 系 人:邵连叶
联系方式:1805430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