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教育局长乐市第二批公办学校校车服务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省长乐市教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长乐市第二批公办学校校车服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长乐市第二批公办学校校车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ZFCG-2016-7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博艺
项目联系电话:0591-88318332、87530730、87616211转813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福建省长乐市教育局
地址: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路245号罗马花园一座二楼
联系方式:林长力、18059155666、0591-2882211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博艺、0591-88318332、87530730、87616211转813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纱帽井3号福建省邮电公寓7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项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最高限价(万元) | 简要技术指标 |
1 | 长乐市第二批公办学校校车服务采购 | 校车服务 | 1项 | 5512.8 | 新投入符合服务标准要求的20部(19部大型,1部中型)小学生专用校车,并负责托管长乐市原有的7部小学生专用校车,开通约60条校车服务线路,基本解决长乐市潭头、文岭、湖南、文武砂、玉田等乡镇上下学路程在2.5公里及以上的小学生的交通安全问题。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境内供应商,且供应商必须是以下任一种单位:①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③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2)供应商须提交以下资格证明文件:①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事业单位证书)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4年度或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③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近期(投标截止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④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近期(投标截止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⑦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则无需提供);⑨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以下证明材料:参与本项目所必需的设备清单列表,本项目主要人员名单列表);(3)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提供检察院出具的投标单位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512.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5月18日 08:00 至 2016年05月30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五一北路纱帽井3号福建省邮电公寓7层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财务部。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售价为50元人民币,如需邮购,另加5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直接至我司办理的,须至我司填写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异地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者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公告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详见本公司网站办事指南http://www.fjzxzb.com/news/html/?468.html)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送达或传真或邮寄至我公司。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6月08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6月08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纱帽井3号福建省邮电公寓7层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
开户名称: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087739120100304037933
2、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其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