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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观点:规范公车管理贵在执行

作者:雷伶俐 发布于:2011-03-16 13:44: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期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务车市场而言,象征着一枚信号弹,大多数公务车市场的采购人或者监管部门认为,这是对公务车采购和使用的进一步规范,也将会对各地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唐顺元认为,对公务车采购和使用的规范,关键在于执行,《办法》的下发只是政策上的原则指导,而落到实处还要看各采购单位的具体落实。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解,许多中央和国家机关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就《办法》进行讨论,并制定出相应的执行方案,关于公务车编制、预算编制和运行费用预算编制都会有更明晰的规定。

  各地积极响应落实

  根据《办法》全文对公务车采购预算决算管理的规定来看,这与我国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一脉相承。唐顺元认为由于近期公务车市场受到广泛关注,财政部发布的《办法》是将公务车采购管理重点提出来进行更为完整和系统的规划。《办法》根据《预算法》的宗旨和原则,对公务车采购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尽管如此,《办法》仍然只是全国各地实行公务车采购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其内容还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详细的补充,以及制定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进行监督。

  《办法》发布之后,许多地方已经开始着手准备讨论并制定相关落实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装备处副处长谢鸣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他们已经开始准备就这个案子进行讨论,并将针对《办法》中规定的要求,对预算编制和决算相关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中央本级采购有所调整

  由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的车辆采购长期以来归口不一,本次《办法》将各相关部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和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都进行了明确划分。

  《办法》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购置预算,分别归口由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购车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编制。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地方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某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认为,本次归口的调整对地方采购执行影响不大,主要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车辆购买进行了调整。

  民政部机关服务局经营管理处副处长郭夫彬表示,《办法》对一般公务用车和领导用车的更新配备编制和购车预算编制进行调整后,可能也会连带使各部委机关服务局对相关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需要制定更详实的执行方案

  尽管《办法》规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购车预算编制,分别归口由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但许多中央采购人仍对此抱有疑虑。

  相关部委车辆采购负责人指出,中央部委的公务车更新预算能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之外的其他三个管理局进行编制?同样的,如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同单位的公车更新预算分别由这四个管理局中哪一个负责编制,《办法》中并没有作出详实规定,这就需要各单位进一步制定相关具体落实政策。

  不仅如此,包括公务车购置预算编制、公务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以及执行和决算编制,都需要各个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海关总署车船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认为,要将《办法》中的规定落到实处,还在于具体执行方案的制定,也只有制定了可操作的执行方案,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务车管理规范。

  公车运行费用需合理定额和约束

  《办法》要求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车运行费用预算。这个要求实际上在全国各地长期以来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有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表示,尽管不少地方都对公务车运行费用作出了定额标准的限定,但这个标准往往非常低,大部分公务车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就超出标准。然而超出标准之后,也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进行约束,这时候,标准就成为一纸空谈。

  因此,《办法》发布之后,有监管部门呼吁,要针对公务车运行费用设定合理的定额标准,同时要配套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以约束公务车使用者的行为,确保这种规范化管理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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