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汽车网_汽车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公务车评标方法应力求公平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1-02-17 11:14: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供应商更关注评标方法是否体现公平,是否符合不同产品的特性。汽车相对来说是技术含量较高、品质差距较大的货物,同一类型的汽车往往因为品牌价值大小、技术水平高低、材料优劣、性能配置多寡、服务网路疏密等因素导致价格相差巨大。所以,即使招标采购同一类型的汽车,在选择评标方法时也要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真正体现公平。

  目前,很多汽车招标采购项目大都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不可否认,综合评分法综合考虑了汽车的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因素,相对比较公平、公正。

  但很多汽车供应商表示,综合评分法比较适合需求明确、批量采购的汽车项目。而在其他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价格分在综合评分法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一些不同档次的车型,品质不同,却只对价格优惠率进行评比,结果并不能真正公平。

  综合评分法更适合批量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了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为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很多汽车采购项目也都是从这三种方法中择其一而用之的。但由于法规并没有明确何种条件下具体采用哪种评标方法,所以最终使用哪种方法往往由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目前,使用较多的是综合评分法。

  一位合资车企大用户经理表示,现在公务车采购项目要体现扶持自主品牌、促进节能环保、节约财政资金等众多目的和导向,在这种情况下,肯定是采用综合评分法比较好,因为在评标过程中它可以把上述因素通过评分权重体现出来。

  很多汽车供应商认为,综合评分法比较适用于那些要求明确、批量采购的汽车采购项目,这些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受外界影响较小,能更好地发挥综合评分法的优势和效率。

  性价比或更符合协议供货

  当前,绝大多数招标采购的汽车项目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无可厚非,但也有不少汽车供应商反映,有些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有失公平。有些供应商就表示,目前各地汽车协议供货大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但协议供货项目的最终采购车型往往并不明确,只是把不同档次、不同品牌、不同技术水平、不同服务能力的车型放在统一的标准下进行评分,并且在产品品质不同的情况下,对优惠率进行对比,这种情况下,综合评分法不能体现公平。有些供应商认为,性价比法也许更适合协议供货招标评标。

  另外,有合资品牌车企认为现在不少汽车招标采购项目,尤其是协议供货项目,对自主品牌都有加分照顾,但事实上,即使自主品牌最终真的中标,在实际采购量上也表现平平。所以,他们认为,对自主品牌进行扶持可以理解,但也要有个度,而且要分具体项目。比如,自主品牌入围了协议供货项目却没有实际采购量,反而是对自主品牌品牌影响力的打击,恰恰弄巧成拙。

  现行评分法价格比重过大

  另外,还有不少汽车供应商反应,现行的评标办法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价格分值比重太大,很多项目太强调价格优惠率,技术类分值不能体现技术和性能优势。

  一位合资车企大用户经理表示,有些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过多地强调某一方面的因素--价格。“看谁便宜就买谁的话,那不要买汽车了,买拖拉机好了,拖拉机肯定比汽车便宜。政府采购不是买便宜的产品,准确地说应该是买低于市场价格且满足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可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并不是越低越好,因为价格过低,就不能保证品质了。”这位大用户经理说。

  有汽车供应商认为,对于选择哪种评标方法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实际项目进行选择,要做到既要使采购人采购到满意的车型,也要尽量体现公平、公正。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