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有哪些高发失信行为须警惕?

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两年中,有多少物业服务企业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都涉及了哪些违法违规情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此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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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有哪些高发失信行为须警惕?

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两年中,有多少物业服务企业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都涉及了哪些违法违规情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此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28家物业企业被罚 五类失信行为须警惕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统计发现,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两年中,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28家物业服务企业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分别来自北京、天津、云南、河南、河北、宁夏、广东、重庆、福建、四川、安徽、浙江、贵州和辽宁。这些物业服务企业被处以相应罚款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到三年。

据统计,这些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主要涉及五大情形,有些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情形还不止一种。

情形一:提供虚假材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时有发生。记者梳理发现,两年中有23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占比82%。其中,1家服务企业因提供虚假材料两次“上榜”,可见问题严重程度。

记者发现,上述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虚假材料,包括:虚假业绩证明、虚假社保证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在岗人员等。

比如,宁夏润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参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卫生保洁、电梯导乘服务单位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提供的52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均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特定当事人伪造,并不具有真实性,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以53229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多家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中,和协(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有些物业服务企业明知道自己达不到项目要求,但为了中标或成交,不惜弄虚作假,通过复印或使用修图软件伪造证书,企图蒙混过关。“假的真不了,假证书一眼就能看出破绽。”一位颇有经验的评审专家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深度融合,虚假材料将“无处可藏”。

情形二: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也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在政府采购中是被明令禁止的。

记者了解到,贵州民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阜新万家餐饮有限公司)和杭州集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四家企业因恶意串通被列入失信名单。

恶意串通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三:拒不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有一套严谨的游戏规则,合同签订的依据是采购文件,这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一旦中标或成交,如无正当理由,必须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擅自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录信息显示,广东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同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及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被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处以17868.6元罚款、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追究法律责任。

情形四: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具有特殊性,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福州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被福州市财政局处以5294.78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情形五: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是财政部门对各主体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对供应商的监督,主要检查供应商是否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投标响应等。

中粮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在参与天津一物业服务项目中,提供了虚假的业绩证明材料,并在执法单位调查过程中,提供与上述响应文件相同的业绩材料进行答复,构成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违法行为,被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处以罚款19157.6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同一供应商多次违法 行为可否合并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一物业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两次,处罚原因都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其中,一个项目处罚结果是罚款1351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时间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另一个项目处罚结果是罚款2352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时间自2021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

那么,同一供应商在不同的采购项目中违法,其违法行为可以合并处罚吗?违法行为发生后中标成交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有效?

合并处罚简单来说是“数罪并罚”。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若是简单地择一重罚而不是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与《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相违背。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二是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三是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四是必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关于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规定。

上述案例中,实施主体虽然是同一供应商,但参与的两个政府采购项目是独立的,违法行为也存在于两个不同的项目中。

业内人士称:“两个违法行为既不存在主观上目的与手段的关联,也不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相互之间互不影响、互不重叠,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供应商分别按采购项目给予处罚。所以,违法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也应当分别计算。”

“两个项目处罚的时间有交叉重叠的,即存在吸收关系,应当从最早的处罚时间开始到最后的处罚时间截止,而不是累加两个项目的处罚时间。”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

回到上述案例中,也就是说,该物业公司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应从2021年3月31日开始到2023年4月7日结束。

也有人存在疑问:同一个供应商多次违法,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合并起来从重加重处罚。

专家表示,如果供应商违法行为严重,财政部门可以通报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发生后中标项目 也应归还不当得利

​以上述案例为例,假如该采购项目结果公告时间为2021年1月份,3月份才被处罚,该供应商在2月份又参与了其他采购项目并中标,那么2月份中标的项目应该如何处理,中标有效吗?

业内人士认为,供应商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中标结果无效,其所得均属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

简单来说,无论是正进行或已完成的项目,中标人也只能获取服务的成本,而不应当获得利润。所以,即使供应商在2月份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规行为,也应退还其项目利润。

另外,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对于工程项目资质造假但项目验收合格的,按合同金额支付款项。也就是,虽然该供应商因违法主体不合格,中标应定为无效,但仍应按合同载明的金额付款。

同时,若该供应商在2月份参与的采购项目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门则可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该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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