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公车租赁项目要求9项证书分值超50被质疑歧视性

公车租赁是公车改革和公务用车需求的有效衔接,各地都在积极推广。然而,在一些地方的公车租赁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经常反映评分标准的设置有倾向性。那么,在此汽车租赁服务项目中,究竟设置了哪些不合理的条件呢?
政府采购,公车租赁,认证证书

某地公车租赁项目要求9项证书分值超50被质疑歧视性

公车租赁是公车改革和公务用车需求的有效衔接,各地都在积极推广。然而,在一些地方的公车租赁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经常反映评分标准的设置有倾向性。那么,在此汽车租赁服务项目中,究竟设置了哪些不合理的条件呢?

被质疑倾向明显,第一第二名得分差距55分

​近日,就有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某些县的公车租赁项目通过技术指标设置暗定品牌,综合下来,符合所有技术指标条件的可能只有1家供应商,这对其他供应商很不公平。7月26日,A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A县基层公务出行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此项目技术标80分,商务标20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以后,就有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了质疑,主要集中在技术标方面,此项目技术指标设置了多项关于信息化资质方面的认证要求,但质疑答复函中没有接受供应商对信息化评审因素有歧视性嫌疑的质疑。

某供应商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该公车租赁项目,并不是公车租赁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却在磋商文件技术指标中设置了诸多信息化资质或认证方面的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同时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某供应商提供的此项目的成交结果中,发现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分数差距很大,主要差距就是表现在技术标综合得分中。第一成交候选人总得分94.84分,第二名总得分是39.53分,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分数差高达55.31分。主要差别在技术标综合得分中,第一名是74.84分,第二名是19.99分,两者的技术分得分相差54.85分。

下面,就让我们看看“A县基层公务出行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项目”磋商文件中,关于技术标评审因素的设置是否合理合规?

要求九项信息化认证证书 有必要吗?

此项目的技术标一共是80分,其中与信息化认证、证书或信息化服务方案有关的就高达57分左右。

质疑函中涉及的信息化认证的证书有九项,包括:“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供应商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和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每个2分,满分4分;供应商所使用的信息化系统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标准规定,得3分;投标供应商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得3分;投标人具有与车辆信息安全、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个得1分,满分2分;(服务团队)中‘管理人员具有国家人社部、工信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每个得1分,满分3分;供应商参与公务用车或公务出行管理相关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编制的,每提供一个证明材料得3分,满分6分。”

供应商认为,该项目磋商文件中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在采购人协助下加入“县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纳入“全省一张网”管理。社会化汽车租赁供应商在成交后直接将车辆接入该平台系统即可,属于汽车租赁公司向平台供应商购买服务行为,对于汽车租赁公司本身提出的以上关于信息化方面的资质要求,与本次所要采购的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不相关。

符合所有信息化要求的可能只有1家供应商

供应商质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三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供应商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等各种信息化资质要求,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汽车租赁供应商在成交后直接将车辆接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即可,成交汽车租赁公司可以向平台服务商购买服务,不需要汽车租赁公司自己拥有各种信息化资质。”

对此方面的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根据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及其政策解读要点,质疑意见不予接受。

技术标评分标准中还要求“供应商参与公务用车或公务出行管理相关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编制的,每提供一个证明材料得3分,满分6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的答复也是:根据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及其政策解读要点,质疑意见不予接受。

据供应商反映,目前能实现此项功能,且具备上述资质的在省内可能只有一家企业,该公司是公务用车“全省一张网”平台建设及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所以,在最后的技术得分中,第一名和第二名相差54.85分。

雷同的技术评分标准也出现在另一县 是纯属巧合还是人为操纵?

​10月,B县针对“基层公务出行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20分、商务部分14分、技术部分66分。据了解,各用车单位包括:该县基层行政单位、执法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新能源汽车须为自有车辆,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并负责维护和使用培训。承担车辆保养费、维修费、年审费、保险及相关税金,以及充电桩维护费等,此项目的公车租赁服务期限为3年。

评审因素雷同 多项信息化资质要求

B县与上文中的A县基层公务出行公车租赁项目的技术部分评审因素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信息化资质要求方面。例如,要求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合格证书,得2分;投标供应商具有与车辆信息安全、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个得2分,满分4分;投标供应商具有参与公务用车或公务出行管理相关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编制的,每提供一个证明材料得3分,满分6分;投标供应商对“基层公务出行保障服务平台+智能自助车钥匙管理终端”的用车模式进行演示,15分。

再如,招标文件要求“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一供应商介绍,此证书广泛适用于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等社会服务行业。同时,还适用于各种规模的商业、金融业、加工制造业等风险级别较高的组织,租车行业并不在其应用行业范围内。此标准虽然参考国际标准,但并不适用此项目。

面对供应商的质疑,B县采购人也根据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作为答复,对质疑意见不予接受。

11月10日,B县基层公务出行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发布了中标公告。不出所料,B县和A县的中标供应商是同一家。

供应商表示,如果其他市、县的公车租赁项目也按照类似的技术评审因素要求,那么,其他汽车租赁供应商还有中标的机会吗?这就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是否错误解读《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既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多次在质疑答复中提及该省《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们来看看《指导意见》中对信息化资质有哪些具体要求吗?

2020年,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该省《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在倡导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基层公务出行中,要求“各基层单位按照车型、数量、使用期限等要素提出租赁需求,按照保留公车管理模式,将租赁的新能源汽车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安装车载定位终端,实现出行申请、使用审批、车辆调派、轨迹监督、费用结算和绩效管理全过程信息化和智能化。”

在规范租赁社会化车辆保障基层公务出行中,要求“在新能源汽车租赁无法覆盖或新能源汽车无法保障的特殊情况下,各基层单位可向公车主管部门统一招标的定点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购买租赁服务。”

从《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公车租赁纳入统一的信息化平台管理,但并没有要求每个租赁公司都同时也要具备信息化服务的各项资质。所以,B县和E县对《指导意见》的解读可能存在偏差。据了解,当地其他一些已经实行过公车租赁的地市,并没有要求租赁公司也要具备各种信息化服务方面的资质要求。

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数量 不具有市场竞争性

有业内政府采购人士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设置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时应注意两点,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一是设置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二是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技术标的评审因素,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不具有市场竞争性,就属于歧视性条款。

技术参数如有倾向性,可能会给采购人带来隐患。纪检监察部门经常会对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一旦纪检监察部门对此提出异议,采购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采购文件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但责任还是由采购人来负。7月1日已经施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采购人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重点审查中,“非歧视性审查”排在第一位,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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