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设为评审因素 分值不宜过高
某地垃圾转运车近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商务评分设置了具有“质量管理体IATF16949:2016认证证书”得2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具有“国家创新型企业证书”得5分等评审因素,上述评审因素被供应商质疑,理由是涉嫌以规模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最终该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删除“国家创新型企业证书”的评审因素,但保留了前面三个证书,最终完成采购。
有供应商对此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都不应设为评审因素。”那么,究竟能不能设呢?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统称“三证”。《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评审方案时发现,“三证”体系认证与企业规模条件无关。那么,“三证”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也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业内资深专家表示,根据上述规定,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如果与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无关,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表示,评审因素的设定关键还是要把握所设置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中标或成交合同的履行有关。就环卫车采购项目而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产品质量相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主要是针对汽车制造或改装企业内部生产环境管理和内部员工职业健康管理而言的,虽然与采购人实际使用关系不大,但与提升整个汽车制造商的管理现代化有关。因此,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分值不宜过高,如每项0.5分—1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