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单位既属于小微企业又是监狱企业,或者既属于小微企业又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价格优惠政策是否可以累加吗?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可见,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价格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价格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以避免供应商对政策的理解不当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