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脱口秀】要投标人提供社保证明,招标文件应如何设置?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 2022-05-27 11:12:51

​某单位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所有投标人提供本单位缴纳职工三年社保证明。A公司提出质疑:要求提供三年社保证明,属于歧视性条款。

那么,社保证明能作为资格条件吗?招标文件应该如何设置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见,将供应商提供社保证明作为资格条件是合理的,但不应限制供应商缴纳社保的时间,否则就对新成立的企业以及入职不久的员工造成了排斥,属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应该严格禁止。

招标文件的设置也要考虑现实中的各种情况,通常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对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对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另外,为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项目可采用主体制+承诺制,供应商只需提供市场主体证明承诺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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