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混合项目,既可以确定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也可以确定为服务类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适用法律一样,但价格分值不一样,一般情况下,按照预算金额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来确定项目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当采购人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时,根据214号文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